于都县铁山垅镇丰田村大垇脑组、肖五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1
【案件字号】(2020)赣07行终1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
【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
【文书类型】裁定书
丰田bb
【当事人】于都县铁山垅镇丰田村大垇脑组;肖五秀;邱旺富;邱桂长;于都县自然资源局;于都县铁山垅镇丰田村黄胫塘组;刘长娣;陈运风;唐书发;唐赖发;唐九发;唐书生
【当事人】于都县铁山垅镇丰田村大垇脑组肖五秀邱旺富邱桂长于都县自然资源局于都县铁山垅镇丰田村黄胫塘组刘长娣陈运风唐书发唐赖发唐九发唐书生
【当事人-个人】肖五秀邱旺富邱桂长刘长娣陈运风唐书发唐赖发唐九发唐书生
【当事人-公司】于都县铁山垅镇丰田村大垇脑组于都县自然资源局于都县铁山垅镇丰田村黄胫塘组
【代理律师/律所】华俊斌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华俊斌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华俊斌
【代理律所】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于都县铁山垅镇丰田村大垇脑组;肖五秀;邱旺富;邱桂长;于都县铁山垅镇丰田村黄胫塘组;刘长娣;陈运风
【被告】于都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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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审法院随卷移送的证据及本院询问协调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在1983年林业“三定"期间,唐庆辉自留山登记表明确记载争议的“及胫"山林承包经营权分配给唐庆辉,邱兴发并未取得该宗山林的承包经营权。后唐庆辉依据编号为x的《江西省于都县自留山使用证》,取得了“及胫"(东至邱屋门口砍下,南至与唐信容岭为界,西至公路,北至水洞口为界)的山林所有权。唐庆辉取得的林权证有事实依据和权利来源。上诉人提出丰田村大垇脑组小地名为“打垅背"与小地名为“及胫"系同一地址,但根据唐庆辉和邱兴发取得的林权证,两个地名的四至界址不一致,且上诉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两个地名是同一地址。故唐庆辉取得的“及胫"山林权属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审第三人因继承而合法取得“及胫"的山林权属。因此,本案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取得的于都县林证字(2007)x号《林权证》载明的“及胫"林权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于都县铁山垅镇丰田村大垇脑组、肖五秀、邱旺富、邱桂长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
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就先政府处理、后法院诉讼的林权争议解决程序,林业部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亦作了具体规定。据此,上诉人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先行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处理权属争议的请求,若对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9:36:1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裁定查明,1983年7月8日,第三人丰田村黄胫塘组取得编号为x的《江西省于都县山林所有权执照》,载明其取得“及胫"的山林所有权。2007年1月9日,第三人丰田村黄胫塘组取得证号为于都县林证字(xxx)第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其中编号为x《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记载,坐落在铁山垅镇××村××组
小地名为“及胫"的山林归第三人丰田村黄胫塘组所有,其四至界址为“东至邱屋门口砍下,南至与店下组岭界,西至公路,北至水洞口为界"。1983年,唐庆辉取得编号为x的《江西省于都县自留山使用证》,载明小地名“及胫"(四至界址为东至本山大陆,南至唐信容界址,西至公路,北至邱籍)的山林归唐庆辉所有。2006年5月1日,唐庆辉对小地名为“及胫"(东至邱屋门口砍下,南至与唐信容岭为界,西至公路,北至水洞口为界)的林权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申请表中东至界址有接界人邱九月生签名,南至界址有唐信容签名,2006年11月6日,于都县林业局、于都县政府审核同意发证。2007年1月8日,唐庆辉取得于都县林证字(2007)第x号《林权证》,其中编号为x《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载明,坐落在铁山垅镇××村××组小地名为“及胫"的山林归唐庆辉所有,其四至界址为“东至邱屋门口砍下,南至与唐信容岭为界,西至公路,北至水洞口为界"。2007年1月7日,邱兴发取得《林权证》,其中编号为x《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载明,邱兴发取得铁山垅镇丰田村大垇脑组小地名为“打垅背"的山林所有权归邱兴发所有,起四至界址为“东至山脚小路坡劈面阴窝邻钟长庚岭,南至公路破菜园至大竹坑屋角邻唐庆辉岭,西至公路,北至山脚岗板老路"。另查明,邱兴发于2012年死亡,原告肖五秀系邱兴发之妻,原告邱旺富、邱桂长系邱兴发之子。唐庆辉于2009年死亡,第三人刘长娣系唐庆辉之妻,生育第三
人唐赖发、唐九发及第三人陈运风丈夫唐某(2018年7月去世),第三人陈运风与丈夫唐赖长生育第三人唐书发、唐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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