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海 汽车销售
原告:罗国庆,*,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垄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津,上海垄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6666号1幢5层858室。
法定代表人:陈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伟,*,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罗国庆与被告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增加了诉讼请求。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29日、7月7日、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国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被告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兼被告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国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伟共同归还借款760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的利息;2.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伟共同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审理中,罗国庆将利息的起算点调整为2019年9月4日。
事实与理由:因汽车经销业务需要,其与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后者向其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月息1.5%。若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则每逾期一天按应归还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其遂于当日向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账1,000万元。后因借款到期,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能归还本金,双方于2016年6月4日续签《借款协议》,除上述约定外,另增加上
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15辆车为借款提供质押、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或违反质押约定应支付200万元违约金,且张伟为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务提供两年连带责任保证的条款。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2月归还240万元本金,尚余760万元,于是双方又分别于2019年6月4日再次续签《借款协议》,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前,张伟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结算单,确认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2020年12月尚欠利息602,000元。后在其多次请求下,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以奔驰商务车抵作85万元的利息。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辩称:根据还款凭证及已抵押了三辆车辆,其共计归还11,415,200元,所有借款已归还完毕。故不同意该诉讼请求。
张伟辩称:认可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归还11,415,200元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4日,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罗国庆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后者借给前者1,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从2015年6月4日起算。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确保按月
息1.5%不变支付给罗国庆,其中1%月息即10万元,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诺在每月的30号将打入罗国庆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内,另0.5%月息在借款到期前一月一次性结清。协议到期当天,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将本金1,000万元还于罗国庆银行卡账户内。关于违约责任,协议约定,如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每延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如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每延期一天按应归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该份协议中张伟在“甲方法人代表”处签字。同日,罗国庆向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00万元。
2016年6月4日,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罗国庆及张伟作为担保人就前述1,000万元续签《借款协议》,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止。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月利率1.5%向罗国庆支付利息(每月利息为15万元),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诺在每月的4日前将上月利息一次性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内。另外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年底再给予罗国庆2-5%的红利。本协议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一次性将本金1,000万元予以归还。双方还约定,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15辆价值不低于1,500万元(按进价价值)的车辆(详见合同附件一质押车辆登记表)质押给罗国庆,以销售给罗国庆的方式质押,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做好相关汽车销售合同给罗
国庆,15辆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原件存放罗国庆处,车辆存放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展厅,罗国庆每月核对一次。质押期间,该15辆车的所有权归罗国庆所有,如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客户需要购买该15辆质押车中的一辆,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可以用同等价值的新车辆和手续原件、销售合同到罗国庆处办理置换质押手续。关于违约责任,协议约定,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延期支付利息或本金的,每延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如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超过20日的,或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用同等价值的新车辆和手续原件到罗国庆置换质押,就处置了质押车辆,视为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严重违约,应支付给罗国庆200万元的违约金,且罗国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车辆所有上牌费、税费契税等)均由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张伟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损害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期限2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