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如园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6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21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琳敏陆宇鹰王征 
【审理法官】刘琳敏陆宇鹰王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如园;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如园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如园 
【当事人-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志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田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志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田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律师】陈志陈立家云治田晴 
【代理律所】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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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如园 
【被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一审的诉请及所依据的理由及二审庭审中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请求权基础为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首先,关于车辆购置税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欺诈显失公平代理合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车辆购置税的问题。上诉人孙如园与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就涉案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与特斯拉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已履行完毕。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易过程中,特斯拉公司正处于多次申报均被退回的阶段,而下一轮申报何时开展、涉案车型能否通过及何时能通过均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并非被上诉
人能够控制的范畴;且购置税金额占总购车费用不足10%,是否免除仅是影响上诉人购买涉案车辆的因素之一,不足以影响上诉人作出购车决定的时间。因此,从购置税申报的不确定性结果以及购置税免除与否对上诉人购车的影响程度分析,购置税申报具体进展的信息不应作为被上诉人知情权的范围,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未能主动向上诉人披露,不构成侵害上诉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其次,关于整车控制器硬件版本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交付与工信部备案内容一致的整车控制器硬件3.0版本,但被上诉人实际交付的为整车控制器硬件2.5版本。然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双方在交易时曾经特别约定被上诉人应向其交付整车控制器硬件3.0版本,上诉人在提车时对整车控制器硬件版本亦未提出异议,故应视为上诉人认可涉案车辆按照现状交付。另,工信部的备案信息虽为涉案车型配置硬件3.0版本,但从特斯拉公司车型申报的通过时间来看,备案的时间应与申报公布的时间相一致,故该备案时间应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易之后。因此,即便该备案信息视为被上诉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承诺,也是对备案后交易车辆的承诺,不适用于本案上诉人。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实际交付整车控制器硬件2.5版本侵害其知情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如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上诉人孙如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2:08:07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如园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孙如园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于2019年4月8日获得“企业申报通过”表明其已经获得免征购置税的资格,只要通过具体车型申报就可以获得免税待遇,即涉案车型可以获得免征购置税待遇已基本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车型未来是否免税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为普通消费者,购置税是否免征对其作出购车决定将产生较大影响。被上诉人未及时向上诉人告知免征购置税申报的具体进展信息,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应交付的整车控制器是硬件3.0版本,该做法显失公平,应当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其应交付硬件2.5版本,否则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交付的整车控制器为硬件3.0版本。而且特斯拉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工信部明确涉案车辆应配置的整车控制器硬件为3.0版本。被上诉人故意隐瞒整车控制器的版本,上诉人于事后发现被上诉人交付的整车控制器为硬件2.5版本,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了
上诉人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孙如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如园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21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如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蓝天路518-2号。
     法定代表人:XIAOTONGZHU,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如园因与被上诉人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如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陈立家律师,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治、田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如园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孙如园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于2019年4月8日获得“企业申报通过”表明其已经获得免征购置税的资格,只要通过具体车型申报就可以获得免税待遇,即涉案车型可以获得免征购置税待遇已基本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车型未来是否免税具有高度不确定
性”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为普通消费者,购置税是否免征对其作出购车决定将产生较大影响。被上诉人未及时向上诉人告知免征购置税申报的具体进展信息,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应交付的整车控制器是硬件3.0版本,该做法显失公平,应当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其应交付硬件2.5版本,否则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交付的整车控制器为硬件3.0版本。而且特斯拉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工信部明确涉案车辆应配置的整车控制器硬件为3.0版本。被上诉人故意隐瞒整车控制器的版本,上诉人于事后发现被上诉人交付的整车控制器为硬件2.5版本,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辩称,关于车辆购置税问题,生效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购置税减免属于国家政策范畴,被上诉人自2017年起多次申报免税但均未通过,其能否通过车型申报并获得具体车型免税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亦无法向上诉人告知任何信息。而且购置税金额仅占购车款的10%,从上述比例与涉案车辆的特性来看,被上诉人认为是否免征购置税并不能构成消费者作出购车决定的决定性因素。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在咨询购车过程中向被上诉人询问过关于整车控制器的版本,双方订立的《汽车订购协议》也完全没有约定整车控制器的版本问题或者涉案车辆具备完全自动驾驶
功能,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工信部备案资料记载整车控制器为硬件3.0版本应该构成交付标准,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