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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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恩坦华汽车零部件(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四平山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郑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暄,*,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奇君,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居里路108号1层乙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燕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祺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绍兴市上虞永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环镇东路。
法定代表人:韩立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海 汽车销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恩坦华汽车零部件(镇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永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坦华汽车零部件(镇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恩坦华汽车零部件(镇江)有限
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 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冰雪
书 记 员  凌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