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文件
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
(GB 38900-2020GB 7258-2017)
版次:B
页次: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受控印章:
管理部门:
202111日实施
20201120日发布
XXX摩托车检测有限公司
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AJZY2020-01
文件版本:第B版第0次修订
文件页码:共1
执行日期:202111
序号
名称
文件编号
页码
1
AJZY2020-01
1
2
检验项目
AJZY2020-02
2
3
人工检验方法
AJZY2020-03
3
4
人工检验要求
汽车公告查询
AJZY2020-04
4
5
整备质量测量
AJZY2020-05
8
6
制动性能检验
AJZY2020-06
9
7
前照灯检验
AJZY2020-07
10
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AJZY2020-02
文件版本:第B版第0次修订
检验项目
文件页码:共1
执行日期:202111
检验项目
一、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项目
1联网查询
车辆事故、违法、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2车辆唯一性检查
①车辆品牌和型号②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③发动机号码/驱动 电机号码④车身颜和车辆外形
3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①外廓尺寸②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4车辆外观检查
①车身外观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③轮胎④牌板(架)
5底盘动态检验
①转向②传动③制动④仪表和指示器
6仪器设备检验
①整备质量②空载制动率③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
注:检验项目“外廓尺寸”、“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整备质量”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 以及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正三轮摩托 车。
二、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
1 •联网查询
①车辆事故、违法、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2.车辆唯一性检查
①车辆品牌和型号②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③发动机号码/驱动 电机号码④车身颜和车辆外形
3.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①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4.车辆外观检查
①车身外观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③轮胎④号牌板(架)
5.底盘动态检验
①转向②传动③制动④仪表和指示器
6.仪器设备检验
①空载制动率②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
注:检验项目“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以及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 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正三轮摩托车
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AJZY2020-02 文件版本:第B版第0次修订
人工检验方法
文件页码:共1
执行日期:202111
人工检验方法
一、人工检验项目对应方法
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对应方法(人工检验部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联网查询
车辆事故、违法、安全 缺陷召回等信息
利用联网信息系统查询
2
车辆唯一 性检查
号牌号码和分类
目视比对检查,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 等工具。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应拓印车辆识别代 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在用机动车安全 检验时应使检验PDA拍摄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 有疑问时,可采用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 检验仪等仪器设备;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如打 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 见,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 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在用机 动车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 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 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的,使用内窥镜 等工具进一步确认
车辆品牌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 号码
车身颜和车辆外形
3
车辆特征 参数检查
外廓尺寸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
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目视检查。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目测座椅宽度、 深度及驾驶室内部宽度等参数偏小的,使用量具 测量相关尺寸
4
车辆外观 检查
车身外观
目视检查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目视检查并操作
轮胎
目视检查。目测胎压不正常时,使用轮胎气压表 测量相关参数;目测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偏小的, 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轮胎 花纹深度自动测量装置
号牌/号牌板(架)
目视检查。目测号牌安装位置、形式有疑问时使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5
底盘动态 检弘
制动
以不低于20km/h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 把,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
转向
检验员操作车辆,起步并行驶20ni以上,利用目 视、耳听、操作感知等方式检查。
传动
仪表和指示器
检验过程中,观察仪表和指示器
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AJZY2020-04
文件版本:第B版第0次修订
人工检验要求
文件页码:共4
执行日期:202111
人工检验要求
一、    联网查询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 违法、因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a)    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 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
b)    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 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c)    对送检机动车状态为“被盗抢”“注销”“达到报废标准”“事故逃逸”“锁 定”情形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d)    发现送检机动车达到召回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 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
二、    车辆唯一性
1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
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 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
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应与机动车行 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动车登记信息,下同)一致。
2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2.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应满足:
a)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 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 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相关规定;属于打刻的,其打刻部位、 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 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 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b)    对于20181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 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 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 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 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