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28
【字 号】宝政办发〔2018〕77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宝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8〕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十二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汽车公告查询宝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网约出租汽车日常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拟开展网约车经营地有办公场所,设置公司管理、安技、投诉处理、业务、财务等相关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开展网约车经营地的,应当在当地设置数据备份系统;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拟开展网约车经营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还应当提供在拟开展网约车经营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平台服务器及数据备份系统设置情况说明,依法建立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向拟开展网约车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保证线上注册登记车辆与线下预约服务车辆一致,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
  (二)车型为7座以下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1.6L,轴距为2650mm及以上的小型载客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续航里程还要达到100公里以上、纯电动车辆续航里程还要达到300公里以上的新能源电动载客汽车,属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内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