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10
∙【字 号】淄政办发〔2017〕27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汽车公告查询∙【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7〕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0日
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传统出租车简称为巡游车)。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编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合理配置网约车运力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允许在全市范围内经营。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我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运管机构)、市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运管机构、监察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监督管理。
价格、经信、公安、网信、人社、税务、工商、质监、通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运管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企业拥有网约车经营平台系统自主知识产权或通过收购等形式拥有完全自主使用权,具备相应风险约束力和承担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作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应当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实时传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内容。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经服务所在地区县运管机构审核,向市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
、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及培训教育、网约车调度及定价规则、考核机制、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
(八) 平台数据库接入市运管机构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九)《信用承诺书》;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运管机构将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提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省级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相应认定结果。
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申请材料。
市运管机构结合区县运管机构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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