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24
∙【字 号】通政办字〔2018〕221号
∙汽车公告查询【施行日期】2018.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字〔2018〕22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4日
通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各旗县市区(科尔沁区行政区域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实行政府临时管控。
各旗县市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向服务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
发改、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税务、人社、网信、人民银行驻在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服务所在地企业法人须有设立在服务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有相应服务能力,并在服务所在地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
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各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
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的各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各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各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各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各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九条 各旗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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