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10
【字 号】湘政办发[2007]72号 湖南汽车生活网
【施行日期】2007.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7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为加快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切实缓解交通拥堵矛盾,方便
众出行,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
  我省城市人口密集、公共资源紧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加强城市
公共交通法规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优化运营结构,深化行业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又好又快发展。
  主要目标: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优先地位,城市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与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公交线网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等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内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其它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内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0%以上。小城市公共交通得到快速发展,长株潭一体化公共交通网络系统初步形成。
  三、科学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认真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等城市应根据城市功能布局,把公交专用道系统和城市交通换乘枢纽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抓紧做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与修订工作,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市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省建设厅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程序报批。
  2007年底前,各地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编制规划的,设市城市必须在2008年7月1日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城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对规划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依法报批。今后凡未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城市不得投放或增加出租汽车运力。省建设厅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各设市城市实现现有占道的公共汽车首末站全部退道进场。要按照“满足众需求,不干扰正常运行”的原则,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民航、铁路、长途车站、港务客运、轨道交通等交通节点应建设大型公共交通枢纽中心,形成市内公共交通与对外交通的有序衔接和转换,使乘客能及时换乘公共汽车进入市区。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要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配套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建设。各大中城市要把公交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区现有主干道上逐步辟建公交专用道,新建、改建的主干道也应同步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通过公交专用道建设使中心城区形成比较完善、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主干路网。
  (三)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建设。要根据城市的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以及车辆特性,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