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
通用卷

  一、给定资料

  材料一

  互联网的风起云涌,从根本上颠覆了许多传统行业,同时也创造了新的行业和机遇。21世纪初,有学者提出了互联网时代协同消费的理念和发展模式,并将其分为若干阶段。最初,是代码共享,即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但信息流是单向的,用户不能参与其中进行评论和交流。当互联网进入Web2.0时代,用户开始通过网络平台向陌生人分享信息、表达观点,但其分享局限于内容或信息,不涉及实物交易,一般也不存在金钱报酬,仅仅是生活共享或是内容共享。


  随着物物相联时代到来,网络平台公司通过互联网重新整合社会闲散资源和富余劳动力,然后再按需精准配置,实现物尽其用,社会分配从专业化向社会化转变,真正实现了离线资源的共享,即线上的分享协作渗透和延伸至线下,并由此改变了我们的文化和经济世界。如今,需求方不但可以享受到低价与个性化服务,也得到了社交机会。对企业而言,随着加入网络的节点及节点间的连接增加,网络的价值会随着用户数量的平方数增加而增加。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其势必会对现行制度和秩序造成冲击,为此,政府应积极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才能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同时,任何商业行为都是以盈利为目标,任何市场的开发也都需要资金的支持,而过度的资本运作可能导致市场滥用其优势地位,甚至违背市场规律采取不正当竞争。政府理应鼓励相关企业采取科学的商业模式,新经济应当创造真正的消费者,而不仅是通过补贴来吸引消费者。

  在新经济模式中,个体成为自由劳动者,劳动力价值能得到充分实现并完全由自己支配。供求双方通过互联网发布自己可供分享或需求的物品,不仅能为特定的供给者或需求者提供可选择的交易对象,还有助于掌握交易对象更多的信息,避免不公平交易,降低了交易
湖南汽车生活网成本。对闲置物资的再利用使得前期投入的成本要么已得到回收,要么当做沉没或折旧成本而收费较低廉,从而令闲置物资的边际成本更低,显现出更大的成本和资源利用效率优势。由于这一系列商业活动完全有别于过往经济行为,加强政府的监督与引导,显得尤为重要,建立新的监管规则体系迫在眉睫。在新的规则出台之前,可以运用相关的法理,借鉴现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市场建立内部自律监督滴机制,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材料二

  美国某租赁房屋公司曾发生一起事件。一名房东发现她的公寓被从该上招来的房客洗劫一空。她在给该公司的信上写道:“他们在我的柜子上凿了个洞,劫走了里面的护照、现金、信用卡和我奶奶的珠宝首饰。不仅如此,他们又搜走了我的照相机、老式电脑和装有我所有相片、日志等备份的外接硬盘。他们掠走了我的一切。”这大概是所有人对互联网时代协同消费经济模式的顾虑了。某调查公司针对美国用户对这一经济模式的调研数据显示,参与调查的人中,57%的人表示,“对这种消费模式感兴趣,但是仍有顾虑”;而在熟悉这种经济模式的人中,69%的人认为,“除非信任的人推荐,否则将不会相信”。

  共享充电宝在成为许多市民生活“标配”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除了共享充电宝自身存在质量安全外,使用者可能还会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曹先生是一位互联网公司的程序员,他说:“每次看到有人使用共享充电宝,我都为他们捏把汗。其实它本质上就是一台电脑,有电脑的地方就会有黑客。现在大数据、算法不断发展,数据公司和社交软件合作,无孔不入地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如今,我们消费时常扫二维码,通过第三方进行授权,但是第三方支付其实都绑定了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在扫码过程中,就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

  本应更方便、更优惠的互联网协同消费经济,有时还会让人陷入更大的麻烦。随着家庭用品加速升级换代,如何让闲置物品流转起来,使旧物出售和消费变成“动动手指就能办成的事”,成为商家瞄准的一片蓝海。不过,由于买卖无需“打照面”、交钱与交货环节分离等原因,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信誉难尽人意,“省时省力不省心”,是不少人的共同印象。与一般商品不同,非标准化是二手商品的最大特点,其损耗程度、保养情况等很难得到最合理的评估、考证。如何让踏实放心取代买卖双方的彼此猜忌,除了考验平台的服务智慧、相关
部门的治理决心,还有赖于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

  由于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如何解决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让人颇费思量。租车、私厨、保洁……“互联网+”催生了很多以APP为平台的服务业务,通过APP和客户建立联系并提供服务,是否就算是和APP的运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邓先生、孙先生等7名厨师,通过某公司APP平台成为上门掌勺的“私厨”。日前,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休息加班费等酬劳。该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孙先生等通过其旗下的APP平台,依照客户需求接单提供服务,是否接单和工作时间的选定均由孙先生等人自行掌握,他们不接受公司管理,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互联网+”劳务是近年来兴起的劳务形式,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方与加入平台的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一个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这就造成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风险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