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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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冬云,*,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南县。
被告:黄乐贤,*,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黄召文,*,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陈细妹,*,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黄召文、陈细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乐贤,*,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系被告黄召文、陈细妹的*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11号、岐关西路13号之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华,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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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冬云与被告黄乐贤、黄召文、陈细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冬云,被告黄乐贤(同时为被告黄召文、陈细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平洋财险中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当事人的诉辩请求
原告张冬云的诉讼请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3600元(400元/天×9天)。
被告太平洋财险中山分公司辩称:1.被保险人陈细妹为涉案车辆粤TT××**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2.事故发生后,我司积极跟进负责,对原告驾驶车辆损失定损维修,达成相关维修赔偿协议,已在交强险财产限额支
付了2000元、商业者三者险支付了5278元,本次事故保险赔偿责任已终结;3.对原告诉求意见如下,不代表我司赔偿承诺:原告非车辆所有人,诉求主体不适格。据车辆行驶证记载,原告所驾驶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广东兴盛冠实业有限公司,原告非车辆所有人,也未提供相关的权益转让声明、协议,诉求主体不适格,请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关于诉请的损失不合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驾驶员并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门诊或住院进行,无证据证实受损车辆为原告唯一谋生、获取劳动报酬收入途径,原告在事故中未受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租用、借用其他营运车辆等)获取劳动收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该诉讼请求。即使法院经严格审查认为原告方存在损失,且起诉合法合理情况下,原告不计成本的计算方法我司不认可,不计算保养、日常违章、车辆损耗等支出明显不合理。即使计算应按同级别的租赁车辆租金计算。赔偿责任问题若法院认为应支持原告请求的赔偿,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我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赔偿范围,我司不负责进行赔偿,合同约定赔偿部分己赔付完毕。根据我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合同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属于间接损失的停运损失不属于我司的合同约定赔付范围,我司不承担合同责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义务我司己全部赔付完毕;4.经向当事人了解,原告驾驶车辆存在不文明礼让情况,同时经核查,法院己受理处理原告多宗同类型诉求案件,交通事故发生过于频繁,请法院依法裁判,在目前网约车市场不景气情况下需慎防范道德风险;5.诉讼费,本案为属于侵权之诉,我司与原告无侵权无合同关系,按合同约定,我司不应承担诉讼费。
被告黄乐贤辩称:1.原告有碰瓷嫌疑;由于市场门口车辆人流量在上班高峰期都较多,而且会有横穿马路到对面买早餐的人员,所以往来的车辆都是小小心翼翼的行驶。我从2018年毕业开始,几乎每个工作日早晨都在市场门口的小店购买早餐。无数次的停车,启动看周围环境,确认安全,打灯,转出车位。已经是养成了开车习惯,也从未因此出过事故。而且当时离上班打卡时间还有半小时之久,公司离市场门口就3公里的路程,我无需着急抢道。当事故发生交警到场后,未能认真核对现场情况。仅看了张冬云的行车记录视频,看到我是侧方出来,我的证词、现场照片都没听没看,就判我全责。交警问我们要不要私了,催着让我们赶紧结案。当时对方就提出解决方案:张先生说只要给我几百就行,他去外面的车行处理就行。根据现场的剐蹭痕迹,可以知道至少要补2块车漆,他提出的私了价格是无法包维修费用的。这引起我的怀疑,怎么会有人做亏本生意,会不会想后续再向我
讨要别的费用。所以我拒绝私了;2.张冬云事故当时没有提出误工费的诉求。我不清楚他是否合法运营,即使要计算每日误工费,应当赔付的误工费是怎么计算的,怎么得出每日400的价格,请法院合理认定;3.我们之所以会买保险就是为了风险对冲,在一些概率特别低的事件出现时,能由保险公司处理,让日常生活不会出现太大的起伏。所以,这笔误工费要赔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在这件事情上,我涉及到其中,我报警,我报保险,我应诉,配合各个部门的工作。但我朴素的道德观告诉我,我觉得在这件事上我受到了讹诈,双方把所有后果推到了我一个人身上。我愿意接受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但也不想把别人的后果一并承担。
二、查明的基本事实
1.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2022年2月21日7时32分许,张冬云驾驶粤TP98**小型客车行驶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同乐西路由东向西道路中,与黄乐贤驾驶的粤TT××**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造成张冬云车辆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黄乐贤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冬云无责任。
2.车辆保险情况:粤TT××**号小型客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车主系黄召文,投保人及
被保险人系陈细妹,该车在太平洋财险中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3.保险公司主张免责任情况:太平洋财险中山分公司主张根据与投保人陈细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章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的约定,张冬云主张的停运费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且其认为已对投保人陈细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4.其他情况:张冬云提交驾驶证、行驶证、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与广东兴盛冠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长期租赁合同、以及银行流水,拟证明其从事网约车工作、收入情况、车辆租赁以及损失情况。根据张冬云提交的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的银行流水,其营运收入平均为272.3元/天。粤TT××**小型客车行驶证载明,该车辆的所有人为广东兴盛冠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中山市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单,载明粤TT××**小型汽车进厂时间是2022年2月21日,出厂时间为2022年3
月1日12时18分。车辆维修费共计7278元,太平洋财险中山分公司已在交强险2000限额内垫付2000元,在200万三者险内垫付5278元。张冬云在本案中没有主张车辆维修费。广东兴盛冠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张冬云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
三、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太平洋财险中山分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免除责任的问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需就该类型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才产生法律效力。履行提示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将相应的保险条款送达给投保人,并以加黑加粗字体对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予以突出标识。本案中,太平洋财险中山分公司提交的保单的投保人声明以及示范条款免责事由内容明确,且有投保陈细妹的签名,可证明太平洋财险中山分公司已于投保过程中向陈细妹出示对其中免责部分条款予以明显标识的相应保险条款,即可认定太平洋财险中山分公司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太平洋财险中山分公司的免责
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