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1年10月26日北京指标办发布的关于“车辆被盗抢者可以重新摇号”的通告,虽在一定程度上为车辆被盗抢者提供了重新购车的合法渠道,然而立足行政法视野,该项决策亦有不足:首先,若丢车者重新摇得号,被盗抢指标与新指标各自的定性存在问题;其次,重新摇号的决策有违许可公正原则。
[关键词]车辆被盗抢;重新摇号;定性;公正原则
汽车被盗抢后如何获得新牌照是继北京汽车限购话题后的新话题。2011年7月26日,姜某摇号获得了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新车上牌后被偷,姜某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下设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办重新申请配置指标,被告知其若要取得配置指标需重新摇号。姜某以市交通委此规定于法无据为由,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交通委拒绝向其提供小客车指标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市交通委无条件为其提供小客车配置指标一个。①因重新摇号政策起诉交通委员会,这是首例,但姜先生的问题绝非个案。
本文以“车辆被盗抢,重新摇号”北京汽车摇号查询制度为核心,立足行政法视野对该决策进行剖析,首先阐述
重新摇号制度设立的初衷,继而发掘该制度存在的可商榷之处,同时针对这些商榷之处提出建议。
一、初衷:重新摇号制度设立的目的
2011年10月26日,北京指标调控办发布了一则通告,主要内容如下:1.车辆被盗抢车主可持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交管车辆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小客车被盗抢状态变更申请,经车管部门信息审核后,将被盗抢小客车信息状态更改为被盗抢,并为申请人开具《被盗抢小客车车辆信息证明》。2.被盗抢状态的小客车不计为个人名下小客车,按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摇号。3.申请人必须签署《被盗抢小客车摇号申请承诺书》,在被盗抢小客车回后,承诺主动放弃摇号资格或已取得的配置指标,个人名下只准保留一辆小客车。4.提供虚假信息为获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取消申请资格或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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