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限价商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限价房住房制度,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限价商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
四、限价房商品定义:
4.1.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五、政府作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申请限价商品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
七、监管方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八、相关条款释义:
8.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8.2.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居民收入、住房及房价等情况对准入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
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
8.3.对多次参加摇号均未摇中且轮候3年以上(不含3年)的申请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售
8.4.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8.5.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
借出款等之和。
8.6. 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8.6.1.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8.6.2.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8.6.3.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8.6.4.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8.7.特殊人定义:
8.7.1.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8.7.2.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8.7.3.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或做过手术,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诊断或证明。
8.7.4.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8.8.配售户型规定
8.8.1.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子女年满10周岁的异性
单亲家庭配售两居室)
8.8.2.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
8.8.3.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
8.8.4.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九、受助对象:
9.1.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9.2.经市政府批准,本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准入标准如下(2008年制定的标准)
本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3人及以下
  8.8万元及以下
  15m2及以下
  57万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
  11.6万元及以下
  15m2及以下
  76万元及以下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9.3.1.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9.3.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上述住房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9.3.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
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3.4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其中
对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和家庭成员
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的家庭及自愿
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序,优先配售给无
房家庭。
十、申购、选房、出售程序:
10.1.申请:
10.1.1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核定表》由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统一格式印制。
10.1.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领计算收入。
10.1.3.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10.1.4.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0.1.4.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10.1.4.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10.1.4.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10.1.4.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10.1.4.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10.1.4.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0.1.4.7.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10.1.4.8.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0.1.4.9.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1.4.10.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0.1.4.11.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0.1.4.12.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0.1.5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及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10.2.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
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10.2.2.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0.3.1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10.4.1.公示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
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10.5.1.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10.5.2.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册。
10.6.申请相关规定:
北京汽车摇号查询10.6.1.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10.6.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摇出的号码为选房顺序号。未被摇中号码的入围家庭可以直接参加下一次限价商品住房公开摇号。摇中放弃的家庭,可参加下轮摇号。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10.6.3.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
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10.6.4.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腾退家庭应与区(县)住保办签订腾退协议,再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实施腾退(拆除)原住房后,办理入住手续。
10.7.摇号配售:
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程序如下:
10.7.1.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分配计划将房源分配到区(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10.7.2.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地点的意向并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后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