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保证出站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第4号令)、《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 200-2004)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客运站和营运客车。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
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不包括对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车辆检验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 安全例检工作实行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出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对客车安全例检结果负责;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对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全面负责;安全例检人员负岗位责任。
第六条 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
第七条 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八条 客运站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安全例行检验
工作间。在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安全例行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九条 客运客车实行日(趟)检制度。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指往返,下同)营运时间小于或等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24小时检查一次(简称“日检”),在24小时内发车有效,车辆运行超过24小时必须重新检查。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大于或等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营运时间大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趟检查一次(简称“趟检”)。
第十条 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报班发车,驾驶人员不得驾驶上述车辆运送旅客。
第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及时向营运客车经营者通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例检应急预案和启动程序。
汽车配置
第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
第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设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当制定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六条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结构与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专项技术培训,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件。
第十七条 客运站应按日发车数量配备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
客运站安全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表1执行。
表1 安全例检人员、设备配置推荐表
日发车量(辆) | 安全例检人员数(人) | 检验地沟(举升装置)数量(条、台) |
1000以上 | 12 | 4 |
800~1000 | 10 | 4 |
600~800 | 8 | 3 |
400~600 | 7 | 2 |
200~400 | 4 | 1 |
50~200 | 2 | 1 |
50以下 | 1 | 1 |
第四章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设施设备配置
第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配置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间,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新建或改
建的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间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并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水、防晒、保暖、防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车辆通道门高应不小于5米。
第十九条 安全例检工作间应建有检验地沟或汽车举升装置。新建或改建的工作间的检验地沟进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有一定的坡度,检验地沟或汽车举升装置配置可以参照表1执行,2条以上地沟应相互贯通。
检验地沟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为0.90m~1.10m,深度不小于1.5m,并配备36V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条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场所应配置语音对讲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配备保证检查工作安全的车轮挡块及与安全例检工作相适应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长柄检验锤、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便携式照明器具,以及撬棍、扳手等。
第二十二条 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设施、设备应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章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程序
第二十四条 营运客车回场后,应到安全例检工作间接受安全例检。
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电子管理系统)。
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语言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十五条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一式三联,样式附后),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客运站安全例检流程图可以参照图1执行。
图1 客运站安全例检流程图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安全例检人员开具报修单,交当班驾驶人员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在保修单上签字。当班驾驶人员凭维修企业检验员签署合格意见的报修单到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七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台账并存档,保存期至少1年。
第二十八条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应建立营运客车计算机管理系统。
客车回场后凭车辆身份识别卡,进入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工作间进行安全例检。
新建或改建客运站安全例检计算机管理系统硬件组成应包括车辆身份识别卡、读卡器(分设在安全例检工位、发车报班工作室、汽车维修企业、综合性能检测站)、例检人员手持终端、客运站局域网。
车辆身份识别卡应存储车牌号码、车辆型号,以及一级维护与二级维护、车辆等级评定等相关信息,用于安全例检、发班、一级与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信息传递。
读卡器用于读取车辆身份识别卡信息。安全例检工位读卡器用于读取并判定车辆一级与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有效性,符合规定者,方可进行安全例检作业;发车报班读卡器用于读取并判定车辆安全例检结果,符合规定者,方可报班;维修企业读卡器用于读取并确认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并进行维修。
安全例检人员手持终端用于引导安全例检作业流程,结合上次检验记录和驾驶人员的情况反映,进安全例检,记录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传输到客运站局域网。
客运站局域网应能实现安全例检信息自动传输、建立安全例检电子技术档案、安全例检信息查询、统计、打印功能。
第六章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与方法
第二十九条 客车安全例检项目按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表2。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编号:XXXXXX XXX客运站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车牌号码/颜: 营运线路: 安检机构:(章) 安检员:(签字) | 编号: XXXXXX XXX客运站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车牌号码/颜: 营运线路: 安检机构:(章) 安检员:(签字) | 编号: XXXXXX XXX客运站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车牌号码/颜: 营运线路: 安检机构:(章) 安检员:(签字) |
第一联:安全例检机构存根 第二联:发车客运站留存 第三联:营运客车备查
(本通知单有效期为24小时) (本通知单有效期为24小时) (本通知单有效期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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