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成都买房摇号排序选房流程及注意事项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流程及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购房登记前,应按照《指引要求,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已由公证机关受理公证摇号,已做好业务培训、已开通登记购房平台共享端⼝、已公⽰相关内容,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合理确定⽹上登记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商品住房项⽬实际情况,在当地房产⾏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合理确定⽹上登记时间(不少于3天)。
(⼆)明确房源分配情况。在公⽰全部准售房源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当地房产⾏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不低于本批次全部准售房源的10%的原则,确定⽤于⽀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选购的套数;因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选房范围为本批次全部准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确定该批次房源套数,⽆需确定具体房号。
(三)公⽰地点及时间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购房登记前,按《指引要求公⽰相关内容。公⽰地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站或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时间⾄开盘销售结束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的购房登记、购房资格核验、公证摇号、选房等时间节点,应充分考虑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复核等时间的不确定性,公证摇号因条件不具备导致摇号终⽌的可能性等因素,建⽴相应的预案,避免给登记购房⼈带来误解。
⼆、购房登记⼯作的开展
《指引明确,登记购房⼈登录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址(),按要求在购房登记平台上填报信息,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动⽣成登记号,并及时共享给登记购房⼈意向购买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该环节登记购房⼈应注意的事项有:
(⼀)实名登记,如实填报信息。若经查实,登记购房⼈提供虚假信息的,⾏业协会在相关⽹站曝光,涉及房地产⾏业从业⼈员的,⾏业协会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信⽤档案;购房登记平台1年内不受理上述⼈员填报信息。
(⼆)按时登记。登记购房⼈未在⽹上实名登记但要求现场登记或核验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受理。
(三)共同购房登记。涉及共同购买的,登记购房⼈须按购房登记平台提⽰,完善登记购房⼈信息,共⽤⼀个购房登记号,凭此号共同参与公证摇号、选房、签约,中途不得变更或增减共有⼈。
(四)信息修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的购房登记时间结束前,已成功提交信息的登记购房⼈若需对⾃⼰的提交的信息进⾏修改或完善,可按照购房登记平台提⽰的⽅式予以修改或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的购房登记时间结束后,购房登记平台将对已成功提交信息的登记购房⼈信息进⾏锁定,登记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法对已提交信息进⾏修改或完善。
三、现场核验购房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的时间内,依⽹上登记号分批次分时段对登记购房⼈提交的购房资格材料进⾏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购房资格核验时应注意的事项有:
(⼀)分批次分时段核验。依⽹上登记号分批次分时段对购房资格材料进⾏核验,做好资格核验现场的服务保障⼯作,确保资格核验现场的有序和稳定。
(⼆)限购政策宣讲。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登记购房⼈宣讲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三)资信证明核验。《指引明确,资格核实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核验登记购房⼈资信证明,包括
按揭⽅式付款的个⼈信⽤报告、核验之⽇前1个⽉内的家庭成员银⾏存单或账号交易明细等(不得要求到指定的银⾏打印银⾏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不得要求打印的银⾏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于意向房源⾸付款。⾸付款按四川省商业性个⼈住房贷款最低⾸付款⽐例确定)。
(四)不得捆绑销售、搭售商品和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五)不得要求登记购房⼈交纳排号费、渠道费、诚意⾦或其他预订款性质费⽤;
(六)不得设置不利于登记购房⼈的相关条件,及时、准确、全⾯的为符合登记条件的意向购房⼈办理现场登
记,妥善保管登记购房⼈提交的资料。
四、购房资格复核
《指引明确,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名册及本指引六·(⼀)、六·(四)和六·(五)项证明材料,报当地房产⾏政主管部门复核(商品住房项⽬位于成都⾼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区、⾦⽜区、武侯区、成华区的,报市房屋产权交易中⼼;位于其他限购区域的,报当地房产⾏政主管部门复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意的事项有:
(⼀)名册提交。提交房产⾏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购房⼈名册应为两个名册,分别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名册,其中《普通登记购房⼈名册不包含《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中的登记购房⼈。
(⼆)信息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房产⾏政主管部门提交名册前,应认真校对名册中登记购房⼈信息,确保初始登记名册和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名册中同⼀登记购房⼈信息的⼀致,不得变更或增减登记购房⼈信息。
(三)及时提交复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每天核验通过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名册,于次⽇提交房产⾏政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完成后,及时发布摇号公告。
五、购房资格核验后的信息公⽰和证据保全
购房资格核验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站或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名册,公⽰的名册包括初始登记名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核验的名册(住房限购区域为房产⾏政主管部门复核通过的名册),公⽰时间⾄开盘销售结束时⽌;同时将上述名册提交公证机构保全。
六、实施公证摇号和公⽰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3⽇发布摇号公告,摇号排序选房应使⽤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场公⽰。摇号排序时间应在9:00-18:00之间。
七、组织按时选房
《指引明确,公证摇号排序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排序结果、普通登记购房⼈摇号排序结果,先后组织摇号选房⼈依序分批分时段选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意的事项有:
(⼀)分批分时段组织选房。选房按照分批分时段的⽅式进⾏,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依据摇号排序结果选房后,再组织普通登记购房⼈依据摇号排序结果选房。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房范围为本批次全部准售房源,选房数量为公⽰的⽤于⽀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选购的房源数量。
(⼆)核验选房⼈⾝份。对选房⼈与登记购房⼈⾝份信息的⼀致进⾏核验,发现摇号选房⼈与登记购房⼈⾝份信息不⼀致的,不予⽀持选房。
(三)选购数量。在同⼀批次房源中每个登记购房⼈(包括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只能选购1套住房。汽车摇号网站
⼋、当场在线签约
《指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房⼈确定所选房号后,应当场通过全市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约与备案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保持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份证明等)⼀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意的事项有:
(⼀)信息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签约主体信息进⾏核实,保持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份证明等)⼀致。
(⼆)当场在线签约。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业与登记购房⼈应当场通过全市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约与备案系统在线签约,⽬的在于保障购房⼈的合法权益,防⽌线下签订“阴阳合同”,或者不及时⽹上签约体现交易状态,导致购房⼈利益受损。
(三)及时更新交易状态。为⽅便购房⼈及时查询住房交易状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持销售现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系统终端机运⾏正常,及时更新房源交易状态。
(四)认购⾦标准。《指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收取认购⾦的,不得⾼于所选房源的⾸付款,⾸付款按四川省商业性个⼈住房贷款最低⾸付款⽐例执⾏。
九、依序递补选房
《指引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棚改
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依序递补仍剩余的房源,纳⼊普通登记购房⼈依序递补选房范围;普通登记购房⼈
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普通登记购房⼈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房屋价格不得⾼于原开盘销售时公⽰的价格。应注意的事项有:
(⼀)分别依序递补。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按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普通登记购房⼈按普通登记购房⼈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
(⼆)房源分配。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在本批次公⽰的⽤于⽀持其优先购买的房源数量范围内依序递补。依序递补后上述房源⽆剩余的,则不再按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依序递补后上述房源仍有剩余的,纳⼊普通登记购房⼈依序递补选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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