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摇号选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促进我县地价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根据**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获得土地评估资质条件从事宗地地价评估的中介机构。选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因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宗地进行价格评估的,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建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度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具备全国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或桂林市范围内执业资格,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且在桂林市城区范围有工商登记注册或有注册分支机构的;
(三)取得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达二年以上;
(四)近两年来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没有不良记录;
(五)通过年度工商年检;
(六)通过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年检;
(七)无纪检处分、法律制裁、失信惩戒等不良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登记备案的受理和确定程序:(一)申请公告。当年年初在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登载受理有关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备案申请的公告。
(二)申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接受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登记备案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不接受来电、口头、传真等方式申请),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正本校对);
3.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相关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正本校对);
4.专职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正本校对);
5.近两年来没有不良记录的证明;
6.近两年来的评估报告业绩;
7.评估机构简介;
8.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三)备案机构的确定。对申请备案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当年备案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从通过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中公开摇号选
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承担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
第八条土地一级市场的地价评估原则以宗地为单位,地价评估前,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公开摇号活动,从备案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中选定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同一个项目由多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参与的,县自然资源局仅支付一笔评估费,评估费用由参与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共同分配);涉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地价评估的选择三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涉及特殊或重大项目需选择多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具体选择几家上局长办公会“一事一议”确定。
第九条土地二级市场的地价评估:
(一)个人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宗地,由土地使用权人从通过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当中任选一家进行地价评估。
(二)单位用地以及个人的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宗地,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公开摇号活动,从备案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中选定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同一个项目由多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参与的,县自然资源局仅支付一笔评估费,评估费用由参与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共同分配);涉及特殊或重大项目需选择多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具体选择几家上局长办公会“一事一议”确定。
第十条摇号操作程序及规则:
(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将摇号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在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告,或者通过电话和邮
件等方式通知已备案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中介机构选派参加摇号活动的人员应按通知的摇号时间准时到现场并签到,迟到10分钟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摇号活动;
汽车摇号网站(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全程参与摇号活动,县自然资源局廉政建设办公室派员负责现场监督,摇号结果现场公布,经现场参会人员签名确认;
(三)多宗土地需要同时委托评估的,对每一宗土地逐一摇号选定评估机构,已选中的评估机构不再参加下一个项目的摇号委托;
(四)因取消委托资格或中签机构放弃委托而需要更换其他评估中介机构的,按以上程序重新确定;
(五)摇号结果确认后,县自然资源局与中签评估中介机构签订《土地评估委托合同》,并将所需材料交与中签机构。
第十一条受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土地估价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土地价格,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受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工作评估报告,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提交,应以书面形式与县自然资源局沟通协调。
第十三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做好评估地价保密工作,不得在评估期间向拟申请用地单位或相关人员透露和商量地价。
第十四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
年的备案中介机构的资格和摇号资格,并于次年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一)摇号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
(二)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五次不参加摇号的;
(三)超过委托时限未提交工作成果的;
(四)因违规操作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而评估机构拒不修改,或同一份报告累计超过两次修改后仍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
(六)不遵守保密规定,向拟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透露和商量地价的;
(七)合作期间,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评估报告抽查中被评为五等或在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评估报告抽查中为不合格的;
(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取消委托资格的,重新摇号选取中签机构,原中签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介机构有上述行为且造成损害后果的,由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土地评估费统一按县人民政府规定要求收取。
第十六条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