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轨迹
中国文化有五千年的历史,一直由儒家思想引领着君王的统治。人们更多的是遵循君王的号令,法律的颁布也是君王掌控的。西方的文明,尤其是在法律方面的发展,是让人敬佩的。很早的时候就奠定了现代法律体系架构的雏形。其发展也远远早于中国。中国的儒家学说以“仁”字当道,同时也修正和重构现代法律职业伦理。但是,在西方世界的职业伦理观中,知识技术成分更胜一筹。“职业Professional”在英文中指的是受过特殊的教育和培训之后才能从事的行当,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此种水平和技能必须和只有通过专门的教育才可获得 。
(一)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法律道德的影响
儒家学说确认、规范、调整和维护宗法伦理制度。而儒家学说一直都是法的制定渊源,鲜明的表现就是以礼统法,以礼司法。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是法律遵从于礼,礼指导法律。法礼不分家,混合评价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德主刑辅,以德去刑;重人治,轻法治。
伦理价值代替法的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宗法伦理道德被直接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力,从而形成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双向运动。这些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相符合的思想直到今天还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方式。现代职业法律伦理的形成和构建依然受到这些传统文化伦理观念的影响 。
(二)西方单维度的法律职业道德
现实的生活是复杂多维的,人们的道德观更是重叠反复对立的。但是律师的道德世界则可以是单维度的。大众总是希望看到真相,但是法律的真相有时并不是现实中的真相。因为在律师的职业道德观中,唯一的判断标准就是他对委托人利益和目标的忠诚。
现代 事实上,正因为律师所处的道德世界远比普通人更复杂,所以律师所要做的就是将复杂的东西简单化,将多维的伦理道德观单一到一维的行为准则。在价值多元的社会,法律本身就是各种价值冲突和道德斗争的战场。而律师更是这一战场上的主力,他们职业生涯中的许多决定都可能蕴藏着道德上的风险:比如律师可能明知对方证人证言为真,依然在庭上质疑其可靠性,案件胜诉,但却使该名证人在社区中荣誉受损。在面临这样的道德挑战时,律师会问:“作为一名律师,我该怎么做?”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回答简洁明了,他告诉
律师:忠诚于委托人,其他一切不用考虑 。
二、法律职业伦理遭遇的问题
(一)律师职业伦理受到的误解
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最多的误解恐怕就是很多人认为律师的职业与高薪挂钩,给有钱人打官司,为犯罪分子辩护,为富不仁,以追求最大的利益为目标。其实这是大家对于律师这一行业的偏见。
律师或法官在选择解决方案时则必然会伤害或不利于一方,而同时又有利于另一方 。律师可以为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这一职业伦理与普通伦理明显相抵触。反观医生这一职业,大家去医院看病,要不要钱呢?医生在给人看病时,会不会问病人是否有道德上的不良记录呢?难道因为知道病人不是一个道德上优秀的人,会拒绝看病么。无论医生知道与否,救死扶伤是他们的职业准则,不会有人质疑他们白衣天使的地位。同样的评判标准当然也应适用于律师行业中。律师的职业准则就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其他不问。
著名的法理学家,朗·L·富勒探讨过律师的职业道德时,举出如下的这个例子:刑事案件
中,律师完全可以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非但如此,还可以收取费用,而不受到良心的谴责。假如每一位律师都因为被告看上去有罪而拒绝接受办理该案件, 那么律师便会错误地侵占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职权 。被告就犹如在法庭之外被判有罪,因而得不着法律所赋给他的受到正式审判的权利。尽管富勒的举的这个例子并不一定会让圈外人士心悦诚服,但作为法律人都会相信律师替这一位委托人辩护是完全符合职业伦理的。
(二)律师界对误解的回应与反击
西方律师业发展的早期, 就已经意识到职业伦理的重要性。比如律师应当给予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等相关的慈善行为,这后来即发展为现代法律援助制度 。也正是因为律师这一职业受到大众不公的批评或误解,才促使律师界奋起捍卫自己职业的声誉和尊严,从而也出现了许多以维护弱者权益为己任的“维权律师”。
我国律师界对律师职业的定位,以及对相关社会调查数据的整理,得出的主流的观点是:“以赚钱为目的的法律技术师” 。在现实的中国法律圈内来说,通过法律援助,公益诉讼这样的方式获得社会的肯定,还是很难实现的。因为中国律师所做的公益,比起大量的诉累还是捉襟见肘的。利用法律为所有人服务目前来看更是偏理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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