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宁夏社会科学No.3.May.2004
第3期(总第124期)Social Sciences in Ningxia Gen.No.124伊斯兰教的生产观与经济现代化
刘云
(西北大学文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本文从伊斯兰所主张的企业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企业组织形式、伊斯兰企业对市场的反应与激励机制等方面,分析了伊斯兰教的生产观,并将这种生产观与新古典经济学的主张进行了对比
后指出,伊斯兰教的生产观对穆斯林国家的经济现代化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也有不适应的)面,伊斯
兰教与穆斯林国家的现代化的整合尚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关键词:伊斯兰教;生产观;穆斯林国家;经济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B9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292(2004)03-0050-05
生产观是指人们对生产的总的看法与态度,其中包括生产什么、为谁生产、怎样生产、生产多少等问题。每一种生产观都会对一个国家的主体民族及国家的经济现代化产生深刻影响。因此,研究传统与现
代化的关系问题时,生产观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方面。伊斯兰教的生产观与现代化的关系问题是伊斯兰国家现代化研究的重要方面,国内学术界虽然也进行了一些探讨,但不够深入。笔者主要从56、圣训以及一些穆斯林学者的著作中来分析伊斯兰教的生产观,并进而探讨这种生产观对穆斯林国家经济现代化的作用。
一、伊斯兰企业在生产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56作为伊斯兰教的主要基础,宣布天地万物的最终所有权只归安拉,人只是作为安拉在大地上的代理人而拥有财产。当然,安拉的最终所有权并不是说安拉为他自己创造了万物。56称:/他已为你们创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0(2:29)¹。这句话强调安拉所创造的东西属于全社会。也就是说:/财产的拥有、享受和转让在伊斯兰教中是承认的并给予维护的。但所有权必须服从于社会责任,全体社会的成员,甚至包括动物都有权分享。这种责任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但大部分是通过自愿的努力实现的,这主要与人们达到最高道德与精神愿望的追求有关。0[1](P88-89)所以说,伊斯兰教对财产私有权的承认和接受是有条件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遵循沙里阿的各项规定。现代伊斯兰经济学家在沙里阿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私有财产私有权的合法性的重要条件,他们认为满足了这些条件就可以保证穆斯林财产私有权的正当性。伊斯兰私有主包括企业主应该受四种沙里阿道德规则的制约:社会效率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戒绝那些能给他人造成伤害和给他人带来痛苦的行为;社会福利优先于个人福利;尤其是在迫切和紧急需求的情况下要为他人提供方便并减轻他人的痛苦和艰辛[2]。麦南则提出了
伊斯兰企业主拥有和使用私有财产的八项准则:不可闲置、缴纳扎卡特、福利性地使用、无害使用、合法拥有、平衡使用、福利税的缴纳、遗产税的缴纳[1](P88,96)。
收稿时期:2004-03-10
作者介简:刘云(1966-),男,甘肃酒泉人,历史学博士,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东史和伊斯兰教史。
对伊斯兰企业而言,企业主为了心安理得地享有财产权,为了证明其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他就要在生产中的各个环节遵循这些原则。也可以说,它是伊斯兰生产观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在伊斯兰国家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伊斯兰学者们提出的上述各项条件有些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如扎卡特、遗产税和其他税收的缴纳、生产过程以及产品对公众的无害性等,但这些条件的大部分则要通过穆斯林自觉的道德追求来实现。
换一个角度说,一个穆斯林如果在信仰方面是虔诚的,那他的所有行为的目标都应该是为了使真主愉快、满足真主的愿望。伊斯兰经济学家希迪齐认为,所有穆斯林的行为都应该指向/法拉赫0的实现,即今世和来世幸福的所有方面。伊斯兰生产者当然要使自己两世的生活得到最大化的满足。一个虔诚的穆斯林知道,他只能在今世为来世的幸福进行积累和准备。因此,他只有通过履行今世应尽的责任、戒除今世被禁止的行为,才能实现幸福的最大化与痛苦的最小化。伊斯兰生产者的行为受到这种
动机的推动。伊斯兰生产者不能生产真主禁止的产品,哪怕这些产品能给他带来巨大的利润。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的中心目标对伊斯兰企业来说不合适也不恰当。理性的伊斯兰生产者并不希望在所有情况下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是,伊斯兰经济学家认为,如果使真主的意愿得到最大化满足的所有条件都得到了充分保证,那么在完全市场条件下的利润的最大化并不与伊斯兰教的信条相冲突。
按照上述规定,伊斯兰生产企业不一定要使自己的行为与市场保持一致,但必须要与沙里阿保持一致,要与道德良心保持一致,要经常纠正自己的不正当行为,使自己服从伊斯兰教的准则。
二、伊斯兰企业的组织形式
伊斯兰企业的合法形式涉及到这样一些问题:如何融资?如何使用劳工?如何进行报酬的分配?谁进行决策?如何解散企业?谁承担失败的风险?先知之前或先知时期实行的那些生意契约、生意组织形式及先知没有禁止的形式都被伊斯兰企业认为是合法的形式。在这种基础上,从资本与劳工的相互关系的角度看,伊斯兰企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那些投资人在市场上雇用劳动者并为其支付固定工资、让劳动者用机器和工具进行劳动或在土地上劳动的企业。这类给劳动者发放固定工资的企业被称为支薪企业。二是那些商业资本家提供资本或地主提供土地、劳工参股的伊斯兰企业。这类企业中,报酬的分配形式不是工资,而是按股份分配的利润。
在伊斯兰教法中,有关土地、工具、机器或劳动力的出租与租用的契约叫做伊贾拉赫(ijarah)。意思是
回报、报酬。支薪契约与支薪企业在伊斯兰教中是合法的。56也提到了穆萨因受雇而得到薪金的事,/那两个女子中的一个说:-我的父亲啊!请你雇用他。你最好雇用这个又强壮又忠实的人。.他说:-我必定以我的这两个女儿中的一个嫁给你,但你必须替我做八年工。如果你做满十年,那是你自愿的,我不愿苛求于你。如果真主意欲,你将发现我是一个善人。.他说:-这是我与你所订的合同,我无论做满那一个期限对于我都不可有过分的要求。真主是监察我们的约言的。.0(28:26~28)伊斯兰教法学家一致同意,雇用劳工和租用其他物质生产要素都是可以接受的伊斯兰实践。在伊斯兰支薪企业中,资本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以固定的薪金雇用劳动者去干一项专门的工作。这种企业的利润自然属于资本家,同时他也对企业的亏损负责。在广泛的意义上,这类企业中的资本家与新古典经济学中的资本家非常相似。
伊斯兰支薪企业可以以单一所有权或合伙的形式建立。两个或多个投资人可以通过一项契约共同投资一家企业。联合股份公司或联合企业是伊斯兰教普遍接受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伊斯兰学者拉赫曼和希迪齐都认为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是高级的伊斯兰合伙企业的形式[3](P29)。联合股份公司和进行股票交易的股票市场现在已经被允许在伊斯兰经济中发挥作用,伊朗的情况就是这样。但一些伊斯兰教法学家仍认为股票的买卖是资本主义的一种/魔鬼的行为0。在沙特阿拉伯,股票的买卖是被禁止的。
利润分成作为一种伊斯兰契约的形式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接受。从历史上看,利润分成契约存在于农业、园艺业和商业中。在农业生产中,利润分成契约被称为穆扎拉(muzar.a),在园艺生产中
被称为穆萨卡(musaqat),在商业中被称为穆扎拉巴(muzaraba)或克拉兹(qraz,qirad)。
穆扎拉即农业中的利润分成被认为是农业收成的一种分成形式。在这种形式中,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劳动力。每一方都可以另外再提供一些其他生产要素,如种子、水、工具及其他耕作费用。劳动者变成了地主的合伙人,他并不为自己的工作领取工资,而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利润分配契约来分配企业的利润。分成的数额不能按一个预定的固定产量或倾向收入量来确定,而是按照双方同意的比例在总收入中进行分配。一方所得份额比率的大小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谈判能力。理论上讲,如果农业工人的供应是无限的,劳动者所得的分成应该是工资的替代物,也就是说和工资相等。地主对一些诸如税收之类的固定支出完全负责。如果企业是亏损的,地主要承担全部损失。劳动者的损失则是他为企业付出的劳动得不到回报。穆扎拉和所有的伊斯兰分成契约一样,以契约双方共同承担生产风险为特征。
在有关穆扎拉的合法性问题上,出现了两个思想学派。以圣训为基础的伊斯兰教法学派认为,农业中的利润分成制是完全合法的伊斯兰租佃形式。支持穆扎拉合法性的人经常援引先知在海巴尔胜利之后的一项裁决。当时先知允许犹太人在他们自己耕种的土地上以一半收成作为其分成[4](P168)。另一个学派则将自己的观点建立在先知另外的圣训之上,他们认为,即使穆扎拉是先知时代的一种普遍行为,先知也是反对这种实践的。哈尼发、马立克、沙裴仪都持这种观点。按照他们的说法,海巴尔的实践具有税收的性质,或者说它是加在犹太人身上的一种贡赋。这种协议当然不能作为个体之间的农
业契约的模式而使用。根据另一条圣训,当先知得知有人在进行谷物分成或五五利润分成时,先知曾禁止他从事这类事务,因为它包含着利息或的因素[4](P184)。
园艺业中的利润分成(穆萨卡)遵循着与穆扎拉同样的规则与程序。这类契约中,劳动者将他们的劳动施加于园林主的树木,这些树木是园林主种植的,但园林主想让别人替他管理。劳动者由于对树木进行了看护、维护、浇灌并负责了果实的运输,作为回报他就可以与园林主对收成进行分成。各自的分成比例当然还取决于双方的相互协商。
穆扎拉巴即商业中的利润分成。代理人和商业资本家可以不止一人。在商业中建立利润分成企业的条件与穆扎拉相似。甲乙双方中,一方提供资本,另一方则利用这些资本去赚取利润,最后双方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进行利润分成。给予代理人的资本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现金,代理人又利用这些资本进行商务活动。有的教法学家认为,只要代理人收到了资金或货物,穆扎拉巴契约的合法性就得到了保证。在无条件的穆扎拉巴契约中,代理人可以进行一切合适的决策来保证生意的成功。他可以雇用工人、租用仓库。代理人并不为他的工作获取工资,也不为企业的损失负责。一旦企业亏损,代理人的所有劳动就得不到回报。代理人的活动费用要从商业资本家最初的投资中支出。穆扎拉巴契约都有一个固定的时期,一旦合作双方有一方死亡,契约就自动终止。如果商业资本家废止了这一契约,那么代理人应该得到他为资本家付出劳动的报酬。
在先知的惯例和伊斯兰教法学家的古典著作中,对农业、园艺业和商业中的利润分成制也进行了限制,现代伊斯兰教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同样通过类比将这种理念应用到了现代制造业中。绝大多数伊斯兰教法学家认为,古代的利润分成制原则可以在现代大工业生产中应用。按照这些经济学家的说法,制造业中的利润分成也可以叫作穆扎拉巴。但是,一些伊斯兰教法学家与经济学家反对将利润分成的方法简单地扩展和应用到现代工业中,他们认为,穆扎拉巴只是贸易中特有的现象。萨德尔认为穆扎拉巴在制造业中应该是被禁止的,因为在现代制造业中,资本家不能仅仅因为出租生产工具就成为利润分成者。萨德尔认为,资本家应该取得一份固定报酬,而不是参与利润分成。他把自己的观点同样应用于农业中的利润分成,认为只提供了生产工具而没有提供土地和劳动的人不能成为利润分成者[5](P87)。如果地主既提供了土地又提供了种子,那他参与利润分成就是合法的。萨德尔的目的是要确立合法的穆扎拉的范围,但他的结论与赫里的观点相互矛盾。赫里认为,在农业生产中任何人对生产要素作出任何贡献都可以成为他参与利润分成的基础。这就是存在如此多的穆扎拉形式的原因,而这些不同类型的穆扎拉是建立在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的结合
基础之上的[6](P9879)。
三、伊斯兰生产者对市场的反应
伊斯兰生产者不能生产沙里阿禁止的产品,也不能完全自由地生产沙里阿允许的所有产品。在既定的
社会经济条件下,伊斯兰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沙里阿的道德准则,以大众普遍能够接受的价格为社会提供足够的生活必需品,从而使所有社会成员能够得到这类产品。56说,/吃重利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颠颠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像重利。.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0(2:275)在伊斯兰经济中,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必须优先于私人利润的满足。正如交纳天课是)种社会责任一样,以所有社会成员能够承担的价格提供生活必需品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我们考察一下一个决定生产某种商品的企业的情况。在所有生产要素都具备的情况下,生产者要在生产奢侈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之间进行选择。假若奢侈品的价格因需求而上升,并且在奢侈品产业中存在着超常与高额的利润,在生活必需品行业中只存在一般的利润,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必会选择生产奢侈品。但对一个伊斯兰企业来说,如果它认识到低收入的消费者还没有以普遍的市场价格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那么企业就不得不放弃奢侈品的生产和超额利润的获得,而去生产生活必需品。如果这种善行导致了企业利润的下降,企业主则希望政府给予补贴。
现代有人认为伊斯兰企业减产和解雇工人都是不道德的,因为伊斯兰教禁止企业伤害他人,伊斯兰教也要求企业以社会福利为先。但是,在两种情况下这种减员是正当的。第一,如果多余的工人能够在其他企业到更好的工作。第二,如果维持原有的生产水平及其成本会导致企业的总收入下降到工资水平以下,从而对继续留在原企业的工人造成更大的伤害。禁止伤害他人的原则和社会利益优先的原则会
保证伊斯兰企业以一定的产量运行,这种规模生产所需要的所有要素都会以市场价格通过市场得到补偿。任何试图按照市场要求减产和增产,而又首先以提高价格的方法增加利润的公司,都违反了沙里阿的道德准则。这意味着伊斯兰企业不能获取超额利润。当平均成本曲线在市场价格之下的时候,企业必须调整产量而使平均成本与平均收入相等。在其生产的商品的市场价格增加的情况下,伊斯兰企业不能像完全市场竞争情况下的企业一样对市场需求作出反应,可以通过以较高的价格出售商品而获取高额利润。相反,它会增加生产,直到总成本等于总收入。从长期来看,这种做法逆向地影响了整个行业的产量。对整个行业来说,产品供应量的增加及其伴随价格的降低当然不会实现。对每个伊斯兰公司来说,它要做的仍然是通过自己的选择来实现伤害的最小化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如果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生产,伊斯兰企业就会因为得不到利润而失去驱动力,这种企业行为在一般的经济人看来是毫无意义的。其实,伊斯兰企业有其独特的激励机制。按照生活在11世纪的加兹利的观点,穆斯林信仰程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一般的穆斯林,他们要遵循善行原则,在满足了自己的需求之后还要满足穆斯林兄弟的需求;第二层次的信众奉行公平原则,它意味着在满足自己需求的同时满足穆斯林兄弟的需求;第三层次的信众具有自我牺牲精神,他们在满足自己的需求之前首先满足穆斯林兄弟的需求。56宣称最终的幸福属于那些行善的人,/迁士和辅士中的先进者,以及跟着他们行善的人,真主喜爱他们,他们也喜爱他;他已为他们预备了下临诸河的乐园,他们将永居其中;这正是伟大的成功。0(9:100)
伊斯兰企业的目标与行为可以按信仰程度的分为不同三个层次。第一个信仰层次上的生产者认为,只要他生产的是伊斯兰教允许的产品,并且没有欺骗性的企业行为,那么企业就可以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可以在短期内获取超额利润。除了不生产被禁止的产品外,这种伊斯兰企业的行为与世俗企业的行为是相似的。达到了第二个信仰层次的生产者应该在产出、必需品的价格和劳动力的价格方面干预市场,纠正市场中的不正当现象。当然,生产者的干预能力受其实行利他政策时对企业生存的威胁程度的限制。如果生产者的资产很多,足以弥补其每年的损失,那么利他主义的原
则就要求生产者通过为社会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营业行为而让他人分享自己的财富。达到第三个信仰层次的是无私的生产者,他要放弃自己的回报而谋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他的行为只受为真主服务的精神动机的推动,他知道自己由于为真主服务而不论今世还是来世都会得到真主的回报。但这种建立在利他主义基础之上的社会经济是不切合实际的。
伊斯兰经济学家经常认为,伊斯兰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独特的激励制度。与市场经济相反,合作与相互责任而不是竞争构成了生产过程中的主要驱动力[3](P23)。伊斯兰企业强调将天下穆民皆兄弟的观念作为生产中的协调原则。企业对这一信条的严格遵守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居于第二和第三信仰层次的伊斯兰企业主认为,他们这样做最终会得到回报。回报不但包括今世的财
富和幸福,而且还有来世的幸福,因为他完全履行了一个虔诚的穆斯林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具备了得到安拉回报的条件。56说:/为主道而施舍财产的人,譬如1)个农夫,播下2一粒谷种,发出七穗,每穗结一百颗谷粒。真主加倍地报偿他所意欲的人,真主是宽大的,是全知的。0 (2:261)/引导他们,不是你的责任,但真主引导他所意欲的人。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都是有利于你们自己的,你们只可为求真主的喜悦而施舍。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你们都将享受完全的报酬。你们不受亏枉。0(2:272)/不分昼夜,不拘显隐地施舍财物的人们,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0(2B274)相似的内容在56的其他章节中还有许多,先知的许多言论也强调这些方面。
坚持把天下穆民皆兄弟作为生产协调机制就要相应地坚持实践这些经济行为,而这些经济行为的实施及其后果与市场经济的主要规则和传统是不一致的。有些伊斯兰经济学家希望将伊斯兰教的道德原则与利润最大化及生产效益化等市场规则混合起来,从而创造一种新颖的和高级的经济制度,他们的这一立场其实是充满矛盾、站不住脚的。因为新古典经济学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价值观之上的,任何通过使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工具与理论实现伊斯兰教的道德价值的企图,都不可避免地会牺牲另一种价值观。面对这种鸿沟,伊斯兰经济学家经常使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工具和分析方法提出一些可行的经济观点,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往往以伊斯兰教的道德说教为前提,又以伊斯兰教的道德说教为结论。在他们的理论核心中,新古典经济学的东西与伊斯兰教的东西并没有相互融合。这种分析经常建立在现代经济学的分析之上,即含蓄地承认了伊斯兰人的本质与经济人的本质是一样的。
由此可见,我们不能简单地说伊斯兰教是完全适合经济现代化的,也不能说它完全不适合经济现代化。要研究伊斯兰教与经济现代化的关系,就必须从现代化标准的各个方面来分析伊斯兰教,只有这样,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当然,伊斯兰教毕竟是一种第三世界的宗教,虽然它有对经济现代化的适应性的一面,但还必须不断地进行适应潮流的调整与改革,伊斯兰教才能与穆斯林国家的经济现代化完全整合,最后在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同时,实现宗教的现代化。
注释:
¹本文所引56章节,均摘自马坚译56,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
参考资料:
[1]M.A.Mannan,Islamic Economics:Theory and Practice,Lahore,1991.
[2]参见M.Muslehuddi n,Philosophy of Islamic Law and the Orientalists,New Delhi:Taj Printers.1986,ppl59-162;M.N.
Siddiqi,The Economic Enterprise in lslam,Lahore:Islamic Publications,1979,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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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fzal O ur O Rahman,Islam,Ideology and the Way of Life,London,1988.
[5]S.M.Sadr,N.D.Economic Market of Islam,Tehran.
[6]Farhsd Nomani,Islamic Economic System,London snd Newjercy,1994.(责任编辑敬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