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的历史进程与现代价值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一种有重要影响的断案方式,所谓“春秋决狱”,简单说来,就是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断狱的指导思想,具体要求是司法管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义定罪量刑。它是在西汉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后来又有了发展到唐代由于与法律相融合而最终结束。在它的推行过程中对当时的历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不仅有积极的影响,也由于历史的局限不可避免的有带有了消极的影响。但从它的产生、发展、结束的整个历史来看积极影响应该是主要的。
 
一、 推行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
汉王朝建立以后,面临着刚刚建立政权,社会生产被战争严重破坏、经济萧条,国库枯竭的局面。为了巩固胜利,发展生产,汉统治者吸取秦暴政亡国教训的基础上,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策略,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缓和社会矛盾。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汉王朝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以巩固。随着“无为而治”的推行,也使得各诸侯王国和
地方豪强的财力得到积累,实力不断增强,竭力想要摆脱中央的控制;边疆地区,匈奴频频入侵,“无为而治”的策略很难适应新的形式,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维护建大一统和专制王权的儒学,法律知道思想开始变化,春秋决狱制度就在此时产生。当然儒家思想的复兴对“春秋决狱”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儒家思想主张德治,以道德礼仪教化万民。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同时反对严刑重法,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罚,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搁。”其实这些充满仁爱的人道主义彩的政治思想在诸侯混战的春秋战国时代所遭遇的是处处碰壁,但却迎合了汉朝天下一统,民心的时代需要。所以汉代独尊儒术,儒家思想的礼仪规范在这时已上升为最高行为规范,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司法领域也渗透了儒家思想理念,出现了春秋决狱这种断案形式。
就其概念来讲,“春秋决狱”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它主要是运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的事实进行分析、定罪。以《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来理解汉律,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当然在具体运用时不只是运用《春秋》一书,还相应的引用了《诗》 、 《书》 、 《易》 、 《礼》等经典的原则与精神,因此又被称为“引经决狱”。“春秋决狱”主要引用的《春秋》一书是孔子编撰的鲁国编年史,记述了自
周平王动迁以后鲁国以及其他周边诸侯国的史实。在这本书中,孔子在叙述历史的时候说明了自己的各种政治、伦理及哲学的观点。因此《春秋》遂被后代儒生奉为经典著作,《史记—太史公自序》说《春秋》一书是“礼义之大宗”。书中的许多观点也被当作不容置疑的儒家经典,而被一代代的传承下去。在西汉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被引用到了当时的司法领域而逐步形成了以春秋经义作为判案方式的“春秋决狱”。而后“春秋决狱”又有发展,直至唐朝才基本结束。
二、下面总结几个董仲舒遇到的案件:
案例一:子误伤父。“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
所谓殴父,不当坐。”
案例二现代:父为子隐。“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案例三:监守自盗。“甲为武库卒,盗强弩弦,一时与弩异处。当何罪?论曰:兵所居,比司马,阑入者髡。重武备,贵精兵也。弩蘖机郭,弦轴异处,盗之不至,盗武库兵陈。论曰:“大车无猊,小车无杌,何以行之?”甲盗武库兵,当弃市乎?曰:虽与弩异处,不得弦不可谓弩,矢射不中,与无矢同,不入与无簇同。律曰:此边鄙兵所赃直百钱者,(不)当坐弃市。”
案例四:夫死再嫁。“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案例五:不能生育。“甲有子乙,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告于县官。断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案例六:纵麋为傅。“君猎得倪,使大夫持以归。大夫道见其母随之而鸣,感而纵之。君愠,议罪未定。君病,恐死,欲托孤幼,乃觉之,大夫其仁乎。遇倪以恩,况人乎?乃释之,以为子傅。于议何如?董仲舒曰:君子不麋不卵,大夫不谏,使持归,非也。然而中感母恩,虽废君命,徙之可也。
二、“春秋决狱”的运作过程与适用机制
()事实与法律问题的确定
春秋决狱的判例构成比较稳定,大体可以分为事实认定和适法判决两部分。对于司法官吏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明确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虽然“春秋决狱”多为疑狱,但是从我们所见的六个判例来看,事实问题基本上没有争议,这一方面是经过前面的法官运用中国传统审判艺术的审理,已经可能“核其实,审其疑”,另一方面也许表明古代的法官们对于事实问题相对重视不够。这里发生疑难和争议的是法律问题,即对于案情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和适用什么法律遇到了困难。
适用春秋决狱的判例分为三种情况:1、可能适用的
两条以上的法律条文出入很大,如判例三,从重则以盗武库兵论罪,当弃市,从轻则以赃值百钱论罪;2、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与伦理人情相冲突,如判例一、二、四,五,汉承秦法的律文规定均与已被定于一尊的儒家伦理观念相左;3、难于到适用的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如判例六,为了解决疑狱,司法官吏不得不求教于已经被尊为官学和最高指导思想———儒家经典。
()发现和寻春秋故事和微言
董仲舒认为:“《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⑧只要精通《春秋》经义,现实生活中的政治法律问题,都可以从中到解决办法。“《春秋》之道,举往以明来。是故天下有物,视《春秋》所举与同比者,精微眇以存其意,通伦类以贯其理。天地之变,国家之事,粲然皆见,亡所疑矣!”⑨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可通过探求《春秋》经义这个封建法律的最高本原来决断疑狱。
从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出发,发现和寻《春秋》“所举与同比者”,这是春秋决狱的判例机制区别于先秦“议事以制”和秦朝“廷行事”的重要标志。它实质等于把《春秋》等儒经视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判例集,从而把“遵循先例”原则约束在儒家经义指导之下,消除了先秦判例法没有统一精神的任意性。
在判例一中,董仲舒援引《春秋》“许止进药”的故事,判例二引《春秋》“夫人归于齐”之微言,判例三引《论语·为政》孔子“大车无猊,小车无杌,何以行之?”之语,判例四引《诗经》均为明引。判例五“义绝”,判例六纵霓之论,在儒经中皆有所本,是为暗引。有了《春秋》等儒经依据,“得一端而博达之,观其是非可以得其正法,视其温辞可以知其塞怨”。⑩
()春秋经义的解释与法律原则的抽象
事实上,任何后代的案件,没有一件与《春秋》所载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完全相同。即使援引的是最适于本案的故事或经义,也需要对其经义进行分析和解释,抽象出普遍适用的一般司法原则,才能具体地决断讼狱。当我们研究“春秋决狱”的经义解释和法律原则的抽象时,“《春秋》笔法”是非常值得注意和探求的。董仲舒说“春秋慎辞,谨于名伦等物者也。是故小夷言伐,不得言战;大夷言战,不得言获;中国言获,不得言执,各有辞也。”
判例一援引许止进药故事,从中抽象出“君子原心”的原则;判例二由“夫人归于齐”的微言,引申出“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判例四的“父子相隐”原则;判例五的“义绝”原则。诸如此类都是根据春秋用辞来推断判决理由。董仲舒的解释之所以能够受到特别重视,主要在于他精通公羊学,并且注意研究律文。东汉王充说:“董仲舒表《春秋》之义,稽合于律,无乖异者。”
公羊学即《公羊春秋》,旧题为战国公羊高撰,是专门阐释《春秋》大义的儒家经典,由于公羊学适应了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权的需要,汉武帝时公羊学取得独尊的地位,国家据此制定政策,士人以此作为入仕升官的敲门砖。公羊学对儒家经义的解释的法定权威性,有力地支持了儒生从中抽象法律规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而用以决断疑狱。
据程树德《九朝律考》总结,从《春秋》中抽象和引申出来、用于春秋决狱的法律规则即“春秋之义”,见诸典册的很多,如“父子相隐”、“原心论罪”、“夫死无男得更嫁”、“君子大居正”、“君亲无将”、“君臣无讼”、“以功覆过”、“王者无外”、“大义灭亲”、“恶恶止其身”等等 13。这些原则对适用判例法影响很大。从《春秋》故事和微言中抽象出某种司法原则,是春秋决狱的判例机制运作的关键环节。
()提出春秋之义适用案件的判决意见
春秋决狱所面临的疑狱,存在律文之间冲突,或伦理与法律冲突,或法无明文规定等问题。因而,在适用从春秋经义中抽象出的法律原则过程中,必须先就疑狱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消除冲突或疑难,折中是非,上下斟酌,然后才能提出判决意见。
如判例一若按“殴父”罪判处甲,则与当朝提倡的孝道观相背。董仲舒依“原心论罪”原则,对殴父罪作了限制性的解释,在客观行为之外,加上“欲诟父”的主观动机作为犯罪要件。既然甲是出于救父的孝心,就不犯有“殴父罪”。故判决“不当坐”。判例四则根据《诗经》“螟蛉有子,蜾蠃负之”,对“父子相隐”原则作了扩张性的解释,将父子之义适用于养父子,故认为“甲宜匿乙”,“不当坐”。
()春秋决狱判例的审查与公布
在封建社会,皇帝才是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一般而言,重大疑难案件运用春秋决狱方式作出的判决必须经皇帝的审查和认可,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通过“诏”的方式公布才成为判例。这是对判例创制与适用的一种控制办法。判例一、二有“臣愚以为”字样,表明董仲舒提出的判决意见还需要经过皇帝最后裁决。判例四“诏不当坐”,说明董仲舒提出的判决意见通过了皇帝的批准,并予以公布。《史记·儒林传》载,董仲舒的得意门生吕步舒决淮南狱,“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也是经过了皇帝批准。
三、“春秋决狱”的历史影响及现代价值
汉代“春秋决狱”的出现,解决了汉代成文法典一时难于全面制定或修订的情况下,司法实践面临法律与儒家道德冲突或法无明文规定等问题,为儒家思想全面改造封建法律和形成以成文法规范为主、以判例法制度为辅的“混合法”样式开辟了道路。无论是对中国法制史,还是对中国法律思想史,“春秋决狱”都有极为深刻的影响。《汉书·刑法志》说,汉武帝时,“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决事比即判例“春秋决狱”所产生的判例,也是
决事比,故董仲舒《春秋决狱》又称《春秋决事》、《秋决事比》。由此可见当时受春秋决狱的影响,判例的创制与适用非常普遍,判例汇编一度滞后于判例的广泛适用,判例适用还不规范,已造成纷乱。后人多据此攻击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实际上这只是判例制度还不完善而产生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