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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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栋1单元12层1226号。法定代表人:杨珠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鹏博,系该公司员工刘鹏博,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罗亭贵,*,汉族,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3罗亭贵,*,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南寺院村3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85********。
315汽车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亭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吴保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亭贵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2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所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