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资委公务车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
(冀国资字〔2012〕41号,2012年4月9日印发)
第一条为规范监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分配〔2011〕209号)、《关于转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办〔2012〕28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资字〔2011〕20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购置标准、运行管理和处置。
第五条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
豪华车内饰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不得互相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一人一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的轿车;企业其他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的轿车。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企业下属公司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本企业的,所配车辆留在原企业,由原企业调配使用。
第八条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或到报废公里数的,可以更新,该车经相关车辆检验部门确定仍能正常使用的,交由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调配使用。本规定出台前超标准购置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在未达到更新年限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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