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豪华车内饰∙【公布日期】2012.05.04
【字 号】襄办文[2012]52号
【施行日期】2012.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办文[2012]5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4日 
  襄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中车治[201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鄂办发[2010]3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文[2011]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全市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两类。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种。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定编控制、政府审批、统一采购、凭证上牌”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配备标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动态编制管理。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用车单位
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两年复核一次。党政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均须纳入编制管理。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的,不再核定车辆编制。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处级及以上干部公务用车编制根据在职领导职数和配车系数核定。厅级干部配车系数不高于0.8,处级干部(不包括市直机关处级干部)配车系数不高于0.6。公务用车编制数由领导职数乘以配车系数确定,纳入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管理。
  (二)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处级及以上干部用车编制、处级以下在编人员用车编制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组成。
  市直党政机关按以下标准核定:
  1、厅级(在职)干部用车编制按配车系数0.8核定。
  2、处级干部(职数内)用车编制按每3人配备一辆的标准核定。
  3、处级以下在编人员用车编制按每15人核定1辆;不足15人的,可核定1辆;15人以上的,按15人的递增倍数取整核定。
  4、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按每30人核定1辆;不足30人的,可核定1辆;30人以上的,按30人的递增倍数取整核定。该类车辆编制数每单位控制在4辆以内。
  (三)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并需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党政机关,可根据其内设或下设的专门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编制,按1人1座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中央、省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均纳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统一管理。
  (四)各单位公务用车总编制计算方式:总编制数=领导职数核定车辆编制数+一般在编人员核定车辆编制数+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数+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八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备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时,应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中央、省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执法执勤部门对口的上级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党政机关确有特殊工作职能,需要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车辆购置标准参照该行业标准执行,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和旅行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总数内,经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可以适当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0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或12座以下旅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