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6
【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1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温永宏刘天贞徐国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杨婧琦;惠州市广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市嘉骏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杨婧琦惠州市广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市嘉骏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婧琦
【当事人-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惠州市广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市嘉骏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永发、邹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梁伟平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永发、邹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梁伟平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永发、邹梁伟平
【代理律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杨婧琦;惠州市广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市嘉骏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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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广汽汽车2021-11-27 02:13:49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杨婧琦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民终1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广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638852。
法定代表人:李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邹,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婧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平,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惠州市广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街道飞龙大道旁(罗阳街道黎村村第二组彭田浪达(土名)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2EK9069。
法定代表人:李永耀。
原审被告:梅州市嘉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扶大高管会剑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32150688R。
法定代表人:赖俊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婧琦、原审被告惠州市广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市嘉骏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2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2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2元,本院退还上诉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落款
审 判 长 温永宏
审 判 员 刘天贞
审 判 员 徐国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蔡思琦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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