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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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目录
三包产品范围
三包责任范围
三包责任时间
有关电脑产品三包的文章
编辑本段三包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l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编辑本段三包责任范围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编辑本段三包责任时间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
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l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三包规定的义务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 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我国“三包”的发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
另:唐代诗人包融与其子何﹑佶并以诗名,时号"三包"。
编辑本段有关电脑产品三包的文章
购机一定注意:解读电脑三包政策
从去年 9 月 1 日电脑三包法颂布实施,好像是给了消费者一米粒定心丸,我们再买电脑就放心了,其实不然,法律是公平的,法律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经销商的合法利益。要不如果把经销商们打急了,就没有人去做电脑这行的生意了,那我们谁买电脑去?不过从我自己干电脑售后服务这一块,好多消费者都没有认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三包法的具体内容,关于电脑整机和计算机选购件部分谈一谈计算机产品的保修情况。
1. 整机
实行三包法以后,按照国家的规定, PC 整机的保修期限是 1 年,主要部件 2 年 , 主要部件包括 CPU ,主板,内存,显卡,硬盘,电源。
如果你仔细阅读了三包法具体内容你会发现,三包法规定非常有利于购买品牌机,对兼容机的规定不是很多。三包法中详细规定了主机,外设商品在七日内, 15 日内如有问题时可
退可换,而没有对选购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兼容机)进行相应的规定。主机和外设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如因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不过三包法中的第十五条规定不是很好,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主机或外设在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时,要求换货的,需要按规定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国家规定的折旧为日 0.25% ,如果你的机器在购买 400 天后出现问题,还没有超过两年,这时如果算折旧的话,已经没有价值了,但是如果按发货票价格退款,倒是很划算,退回的钱即使买一台高性能的主机后,还要有余钱。
在实际的应用中,经销商为了自己的利益,都在钻法律的空子,再加上消费者不了解三包的具体内容,更何况一些专门负责 315 的人员也不是很了解电脑三包的详细内容,想退货清款,几乎没可能。
2. 选购件
在没有实行三包之前,主板,内存,硬盘,显卡等还有保修三年的,但是自从三包实行后,保修期限都改为 1 年。国家规定的是在 1 年内换新,并且换新后需要重新计算保修期限。
这里就有一个容易发生歧义的地方,那就是我在电脑公司买的是一台组装机,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的时候,连续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这是商家是不会给你退整机的,只会对相应的故障件进行更换或修理。因为咱们大家所认为的 “ 整机 ” ,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整机,而是选购件,只不过我们购买的选购件,在电脑公司那里被装在了一起,最后以整机的形式拿回了家。因此我们在电脑公司购买的 “ 兼容机 ” 的三包只能按 “ 选购件 ” 的三包规定执行,哪个部件坏了,只能对哪个部件进行修理,而没有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时,退换整机的说法。
请参考<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三包)第十七条如下: 第十七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有一点不错,无论是整机还是选购件,只要更换了新品,其三包有效期将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3. 外设
在电脑三包中,显示器,键盘,鼠标,光驱,软驱等都属于外设,保修期限都只有 1 年。其中也有不少相矛盾的地方,主机里面规定了硬盘驱动器,电源属于主要部件,但外设里面也有硬盘驱动器和电源,不知道实际应用中该按哪个执行?
在三包法第二十八条中也规定了不实行三包的条款:
( 一 )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解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过保了,再修理当然要花钱了。
( 二 ) 未按产品使用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解释:这条有点麻烦,具体的使用要求不大好判断是谁的责任。
( 三 ) 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解释:也就是说,如果你的主机有故障时,在三包期内千万不要私自拆开机器或请朋友或其他非指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否则可能脱保。 “ 拆动造成损坏 “ 这几个字如果理解成 “ 我拆了但是没有损坏也应该是在三包之内,但是有没有损坏,是谁说了算的,这个你考虑过没有?
( 四 ) 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解释:三包的有效凭证是购机发票,并且是以购机发票的日期为计算日期,并不是以三包凭证来计算的。注意:在购机发票上要注明购机的型号,名称等相关内容,防止出现尽管有发票,但是也不能证明这张发票是自己的购机发票。
( 五 ) 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汽车三包政策 解释:这不用说了。
( 六 ) 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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