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8年1月30日,《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8〕48号)正式批复我市铁路口岸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口岸。为充分发挥重庆铁路整车进口口岸功能,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精神,现将《重庆铁路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汽车三包政策
  2018年5月25日
 
重庆铁路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重庆铁路整车进口口岸的区位和功能优势,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建立规范有序的进口汽车市场体系,根据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8〕48号)精神,借鉴天津、上海、广东等省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验,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原则、思路和目标
  (一)试点原则
  1. 坚持以产业集为发展方向。加快推动汽车平行进口产业集聚,建立集采购销售、售后服务、金融保险、仓储物流等于一体的平行进口汽车服务贸易体系,促进重庆汽车平行进口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 坚持以监管创新为试点动力。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运营相结合,不断创新监管体制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严格质量安全标准,提升贸易和服务便利化水平。
  3. 坚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根本宗旨。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试点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完善优化平行进口汽车质量追溯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试点思路
  围绕“一枢纽两高地”建设,充分利用中欧班列(重庆)、中新南向通道等国际物流通道资源,发挥重庆整车进口口岸功能,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培育和繁荣西部地区汽车消费市场,促进对外贸易提质增效。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筹推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创新政府监管模式,落实试点企业(平台)主体责任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义务,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试点目标
  用2~3年时间,初步建立辐射西部、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运作标准化、运营商业化、政府监管规范化的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体系,实现平行进口汽车质量可追溯、服务有保障、市场更规范,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到2020年,力争平行汽车进口数量达到1万辆。
  二、  试点模式和范围
  (一)   试点模式
  建立企业自主经营、政府有效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
  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种模式。
  (二)   试点范围
  注册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区”)范围内的汽车进口企业及经销商,
依法从事进口或代理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以重庆铁路口岸为主开展进口业务。
  三、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认定
  (一)试点平台准入条件
  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相关汽车进口贸易商和经销商提供金融支持、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平台或平台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障机制;
  2.具备物流、金融、服务、口岸配套、公共监管、展示展销、销售企业等方面的资源,能够为平台内企业提供完整的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包括为中欧班列、铁海联运等口岸整车进口业务提供担保、代开证、电汇、垫税等金融服务,具备自贸区项下探索陆上贸易规则的经验与能力;
  3.平台或平台合作方具备完善的汽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保障的公共服务网络,其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具备服务平台内企业的能力;
  4.信誉良好,在工商、税务、海关、商务、外汇等监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5.注册地点在重庆自贸区内,承诺自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
  开展平行进口业务。
  (二)试点企业准入条件
  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或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企业上一年度经重庆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进口并清关的整车数量不低于200辆或上一年度整车进口总数不低于500辆,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障机制;
  2.具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展示展销场地、售后维修保障服务网络;
  3.信誉良好,在工商、税务、海关、商务、外汇等监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4.注册地点在重庆自贸区内;通过中欧班列(重庆)、中新南向通道等国际物流通道进口整车的企业优先考虑;在重庆整车口岸获批后对重庆平行进口产业做出贡献的企业优先考虑;在其他口岸已获得试点企业资质并在重庆注册的企业(其他口岸的试点企业包含关联企业及合资企业)优先考虑。
  (三)认定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需向所在地开放平台管委会提交试点申请材料,由开放平台管委会初审后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意见征询、协调小组确定等流程后择优认定。
  四、试点平台及试点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