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轮胎销售 篇1
甲方:
乙方:
一、销售区域、轮胎品牌:
1、甲方作为厂方授权的四川省总代理商,同意并限定乙方在 区域内不低于甲方限定的市场价格经销轮胎,同时负责该品牌轮胎在该区域内的售后服务工作;甲方代理品牌乙方只能以甲方为进货渠道。
2、品牌任务量: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自理。
二、产品价格
1、甲方的供货价格按甲方价格表执行。
2、若厂方价格变动,甲方有权按相应比例调整。
三、结算方法及期限
1、原则上要求现款现货,对信誉良好的客户,甲方提供少量资金周转且周转金不能大于双方约定的乙方月平均销售额,当月回款小于周转金的客户甲方次月将停止供货;周转金必须于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结清,结清货款方能签订下一年度合同。
四、售后服务
1、甲方只对本公司售出的三包轮胎提供售后服务(以出库胎号为理赔依据),若因乙方窜赔导致甲方无法给予理赔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负责售后服务的人员,必须按照厂方“三包”政策认真执行,同时保存好三包胎,定期送往甲方交厂方复检。
3、乙方若在三包胎是否有质量问题与甲方有不同意见时,以厂方鉴定结果为准,若对厂方
鉴定结果仍存异议,交由相关技术部门鉴定。
五、合同期限、效力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年月 年月日,本合同附件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汽车轮胎销售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基本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生产的 全钢轮胎由乙
第二条:相互关系
双方是关系,甲方是 全钢轮胎产品卖方,乙方是 全钢轮胎产品买方。
第三条:甲方职责
1. 甲方按约定时间及时向乙方供货。
2. 甲方向乙方所供轮胎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 甲方应及时处理乙方反馈的有关问题。
4. 制定销售政策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职责
1. 乙方为甲方经销商,在 全钢轮胎产品。
2. 乙方在经销区域内拓展网络、争取用户,尽最大的努力增加甲方轮胎产品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轮胎产品及轮胎行业各方面的市场信息。
4. 乙方应配合甲方及时对账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第五条:销售目标
1.销售目标及销售政策、激励政策,原则上双方每年度以书面形式加以约定(详见附件),但对销售政策、奖励政策甲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单方面变更,若销售政策、奖励政策在执行期间有所变更的,新的政策甲方以传真形式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收到传真并加盖公章回传甲方,甲方收到回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2.乙方应按照合同书附件约定达成年度销售目标,否则,甲方有权限制供货或在该销售区域增设经销商或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六条:验收及包装
1.甲方交付产品时,乙方应核对数量,规格等事项后在《到货确认单》及《送货回执单》上签字并
2.包装方式为:无包装
第七条:产品运输:
1.运输方式由乙方自主选择,运费由乙方承担。
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直接从甲方工厂或仓库自行运输,但运费和运输风险由乙方自己承担,风险自离开甲方工厂或仓库时转移给乙方。
3.由于乙方过错,导致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应承担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供货价格
产品价格以生效的订货单确认的产品价格为准
第九条:对账
汽车三包政策1.双方每月以甲方所提供的《货款余额确认书》(简称对账单)进行对账,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对账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传真件有效)。
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对账单的货款金额没有异议的,乙方应当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后交给甲方;如果乙方对货款金额有异议乙方也应当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并标注有异议同时提交书面异议明细给甲方,甲乙双方另行对异议事项进行核对并对核对结果以书面形式确认。
3. 无论乙方对货款金额是否有异议,乙方收到之日起10日内没有向甲方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对对账单上确认的事项没有异议。
4. 任何一次对账,乙方均应对此前为解决的异议问题全部提出,如未提出,则视为前期提出的异议问题已经处理完毕没有争议。
第十条:广告和促销活动
1. 甲方向乙方提供适量的宣传品。
2. 为促进销售,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举办一些促销活动,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3. 乙方应当充分利用宣传、促销品进行市场开发,并为增加销量而积极努力。
第十一条:禁止事项
1. 保密义务:
乙方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否则,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 转让: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 跨区域销售禁止:
乙方承诺只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销售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
第十二条:排除其他费用
1. 乙方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承担的外,全部
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国内有关税收项目,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
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15日内双方未发生业务往来,合同自行终止。
2.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期满后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到达日合同即告终止),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3. 凡在本合同终止前双方问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合同终止前由于一方造成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4.甲方在根据乙方销售的数量、销售金额、配合力度及市场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后,发现乙方未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调整合同,或在该地区增设经销商或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
(1)甲方连续三个月或明显无能力按合同约定完成销售回款任务时(市场发生整体销量下滑的除外);
(2)甲乙双方中断两个月时;
5.本合同期满前,一方如欲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通知到达日即告解除。若因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受解除通知的影响。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与解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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