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网 合 作 协 议
编 号:销售字—2017( )号
签订地点: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守。
第一条 乙方应具备的条件
汽车三包政策(一)乙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认可品牌文化,能遵守 汽车厂家和甲方的网络管理规定;
2.能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在当地享有较高信誉;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各种经营证照齐全。
4.有汽车展示推介或销售经验;
5.有经营展厅60平方米以上,展场200平方米以上;
6.有较强的社会关系和公关协调能力;
7.有建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流程。
(二)乙方的店面及其它方面应具备的条件
1.乙方的店面必须符合品牌厂家的VI形象要求并经甲方验收通过;
2.乙方的店面必须至少有一台电脑、一个客户接待台和二个专职服务顾问;
3.车型配置价格表、安全操作流程、安全应急预案、服务流程、等须上墙;
第二条 合作方式及期限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承诺向甲方采购商品汽车目标为辆,并实现对终端客户销售。乙方应按约定目标另行提供分解到具体月度的购销计划。
合作期限:年月 9 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无欠款、无未支付的违约金及其它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无息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出现应支付甲方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情形,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在市场拓展情况调整展示和销售产品的品种及市场区域。
2.甲方有权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调整对乙方的结算政策。
3.甲方同意在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后,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给予乙方投放一定数量的展示周转车辆,具体车型及数量以双方确认的《车辆交接单》为准。展示周转车辆经乙方验收合格后在《车辆交接单》中签章确认,《车辆交接单》作为车辆已交付乙方的凭证。
4.展示周转车辆为甲方为拓展市场投放的商品展示车,周转期为60天(自乙方接收车辆之
日起起算),在客户或乙方未支付清车款前其所有权为甲方所有;甲方可根据需要对展示周转车辆进行调动,乙方无条件配合。
5.乙方向甲方调拨或购销车辆或甲方向乙方调回超周转期的展示车辆,产生的调拨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在周转期60天内,因甲方原因调拨在乙方的展示周转车辆而产生的调拨费用及风险由甲方承担;调拨费用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调拨或购销车辆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油费、路桥费、差旅费及路途交通风险等。
6.甲方有权随时对存放于乙方的展示周转车辆进行实物核实,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核查,并办理确认手续。
7.甲方有义务就产品知识、市场推广、业务流程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培训和其他支持。
8.乙方有权对投放的展示周转车的具体车型提出需求及调整要求,甲方应予以配合。
9.乙方有义务确保展示周转车的完好安全,并按甲方要求对车辆进行养护保洁(具体要求另行提供),对投放于乙方的展示周转车辆发生的一切损坏及损毁、丢失等,乙方负全部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10.乙方无偿提供场地用于摆放展示周转车辆;车辆合格证(技术参数表)、保修手册等资料由甲方保管;乙方向甲方提车时应提供《提车证明》,以证明提车人代表乙方提取指定车辆。
11.乙方有义务就展示商品展开推介活动,大力拓展所在区域市场,保证实现本协议约定的销售目标;未能按约定完成销售目标,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他合作商。
12.展示周转车辆销售成交的,乙方须在成交次日内向甲方全额付清车款;甲方收到全部车款后向乙方交付车辆合格证、保修手册等资料,并于当月28日前经双方核对确认后对已收全款车辆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13.乙方向甲方订购商品汽车(不含展示周转车),由乙方书面或在甲方指定系统上向甲方提出订购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按先收齐全款后发车原则发车,结算发票则于当月28日前经双方核对确认后开出并邮寄乙方。
14. 乙方负责按甲方确认的销售流程指导客户办理购车手续,乙方对相关手续的完整、真实负责。
15.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其终端客户档案,由于乙方未按要求提供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6.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及甲方代理产品的形象,由于乙方处理不当对甲方或甲方代理产品带来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就不良影响带来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
17.展示周转车辆仅作为展示用途,乙方不得挪作他用;若甲方发现展示周转车辆不在库,视同乙方已销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按甲方结算价付清车款。
18、乙方每月末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天)向甲方提供《展示周转车库存明细表》,向甲方通报展示周转车辆数量及明细。
19.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其他同品牌的经营单位签订任何合作协议。乙方必须严格按厂家品牌区域管理要求在授权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服从甲方及品牌厂家的管理,严禁跨区域经营。
20.乙方必须定期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和市场推广计划或规划方案与思路;当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发生信息改变或经营场所、、传真号码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书面通报甲
方,每年年检后应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甲方存查。
21.协议签订生效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必须向对方书面指定业务对接人及其,以及公司通讯地址,并提供公章印模及业务对接人签字样式供对方存查;该书面指定信息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变动通知前(以签收时间为准)原信息视同有效,因通知滞后造成的后果由信息提供方承担。
22.甲、乙双方业务合作中的往来函件、业务单据等须有双方单位公章、指定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对本条第21款指定、公司通讯地址传送或寄送的信息视同送达对方单位。
23.对紧急业务需以传真、等形式发函或确认的业务,应同时辅以电话沟通向对方指定业务对接人取得电话确认,传真、应形成纸质文档并在其空白处登记确认电话记录(电话号码、通话人姓名、通话时间等)及确认情况,该类文档应予归档保存;有条件的应尽可能要求事后补充提供原件。
24.乙方具备法人资格,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其对第三方的承诺或经营服务活动,与甲方无关,如因法律关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25.双方不得就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向第三方泄露,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6.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有权选择退回或买断展示周转车辆,展示周转车处理结束后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账目,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剩余保证金。
27.乙方在停止品牌经营权之日起,停止使用品牌VI标识和品牌宣传,并于当日无条件交回品牌授权书(牌)。
28. 其他约定事项(此项如为空请签注“无”字样): 无
第五条 协议的延续、终止和解除
1.协议到期前三个月之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约。
2.协议的终止
(1)协议期满,双方均未提出续签的,协议终止。
(2)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须经对方书面许可,交接用户档案,结清双方债权债务后终止;
(3)本协议任何一方消亡或丧失法人资格,协议终止;
(4)本协议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时,经另一方书面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另一方可以于限期期满后单方面终止协议;
(5)发生其它影响双方继续合作的情况;
(6)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3.发生如下情形,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责任,其中发生第(2)至第(10)项情形的,对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可收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1)品牌厂家管理区域改变,要求甲方管理区域撤出的;
(2)乙方严重违规,被相关管理部门查处,影响协议履行或危及甲方财产安全的;
(3)乙方不满足本协议第一条所应具备的条件的;
(4)乙方跨区域对协议约定展示的品牌汽车开展展示或其他经营活动的;
(5)乙方向其它经营单位采购本协议约定展示汽车品牌产品的;
(6)乙方不按时支付款项、费用、缴交或补足保证金超过7个工作日的;
(7)乙方将展示周转车辆挪作他用的或无法对甲方展示车辆提供安全保障的;
(8)乙方对甲方展示的产品有反面宣传,影响甲方及汽车品牌信誉的;
(9)乙方有其它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
(10)乙方向第三方泄露或提供本协议合作内容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否则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2.按本协议超过约定时间未向对方支付约定款项的,违约方按逾期支付额的日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罚息;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双倍赔偿守约方损失;属乙方违约的,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交的履约保证金。
3.如乙方无故延误甲方调配车辆的,从次日起由乙方承担调配车辆结算价的6‰/天(天数按调车通知当日起计算)损失费。
4.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需向甲方赔偿损失,并按5000元/辆标准支付违约金。
(1)就甲方投放乙方展示的汽车品牌,乙方向第三方采购或推介客户向第三方采购。
(2)就甲方投放乙方展示的汽车品牌,乙方跨约定区域开展展示或其他经营活动。
(3)乙方不按照甲方提供的价格进行展示介绍或销售的。
5.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需向甲方赔偿损失,并按每项1000元/次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乙方不具备本协议第一条的条件的。
(2)因乙方保管不当导致展示周转车辆灭失、被盗、损坏,或检查发现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养护保洁展示周转车辆的。
(3)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关购销手续的。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