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
1引言
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M 类汽车、N 类汽车和O 类挂车(包括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不适用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无轨电车、设计上不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三类底盘。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对于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测所需样品等原因申请认证免予办理的车辆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术语和定义
车辆的定义见 GB/T 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和 GB 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其它术语如下:
3.1完整车辆:不需要进行任何制造就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3.2非完整车辆:需要再进一步制造才具备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3.3多阶段制造车辆:通过多阶段制造,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汽车三包政策3.4基本车辆:改装时所使用的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
3.5零件:组成总成、系统、车辆的最小独立单元。如后视镜总成中的镜片。
3.6总成:由零件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车辆、系统的一部分,如前照灯总成、转向系统中的方向盘总成。
3.7零部件:零件和总成的统称。
3.8系统:由零件、总成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如转向系统、制动系统。
3.9二类底盘:安装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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