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炼油产业政策问题讨论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鼓励类 “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5、“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28、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29、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印刷电路板、废旧电池、废旧船舶、废旧农机、废塑料、废橡胶、废弃油脂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设备开发
第三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石化化工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013年,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汽车三包政策2、《废轮胎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暂未发布
新闻介绍:《准入条件》强调,已经建立的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橡胶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橡胶部分100%利用,对废轮胎橡胶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并100%利用;企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用,不得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能耗限定为:通用型再生橡胶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900千瓦时/吨,通用型橡胶粉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废轮胎橡胶热裂解加工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200千瓦时/吨。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和改扩建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及设备。再生橡胶生产采用力化学法、动态法以及鼓励使用常压法,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和烟气处理装置;橡胶粉生产采用常溫法,精细胶粉鼓励采用冷冻法,加工过程实现连动化、自动化,同步配套除尘、降噪装置;热裂解企业采用降温负压催化裂解技术,配套油品分离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集成自动化和连续化。
3、《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
(二)基本原则
 三是坚持拓展产品市场和构建合理产业布局相结合的原则。走发展中国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道路,重点发展旧轮胎翻新,适当发展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加快发展橡胶粉产业,推进热解产业化,逐步扩大产品应用范围。实施行业市场准入,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市场结构。”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国内旧轮胎翻新水平有较大提高。载重轮胎翻新率提高到25%,巨型工程轮胎翻新率提高到30%,轿车轮胎翻新实现零的突破。废轮胎资源加工环保达标率达到80%。稳定发展再生橡胶产品,年产量达到300万吨;橡胶粉年产量达到100万吨;热解达到12万吨。培育10家左右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知名企业。”
 “三、重点任务  (四)促进热解技术不断优化。推进热解过程降温微负压技术应用,提高热解炉自控稳定性和降温负压反应效率及热解回收产品附加值。确保运行系统密闭性,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实现热解生产规范化、科学化、环保化、产业化。严禁利用废轮胎“土法炼油”。”
“ 四、政策措施  (二)工商联手,禁止废轮胎流入“土法炼油”和“小再生橡胶”生产企业。
 (四)加强企业技术进步。支持鼓励轮胎翻新和再生橡胶生产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橡胶粉直接应用、再生橡胶尾气净化、环保型负压热解等技术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建设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4、“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2.再生资源加工利用 
以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规模和利用水平为目标,重点推进再生资源集散加工基地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鼓励生产具有高附加值的综合利用产品。淘汰技术装备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重点推进废旧家电、废旧轮胎、废塑料、废纸、包装物、废弃木制品、废弃油品回收利用的产业化进程”
4.废旧家用电器、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产业化工程 
组织实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示范,建设若干示范基地,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其产业化;建设若干废旧轮胎、废润滑油、废塑料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化示范基地。 
研究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充分考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驱动机制和环部成本,建立大宗废旧物品回收处理成本补偿制度,推动废弃电子电器、废旧轮胎等资源循环产业的形成。 
5、《轮胎产业政策》(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
第五章 行业准入
第二十二条 在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居民聚集区周边,不得新建轮胎生产企业、旧轮胎翻新企业和废轮胎再生利用企业。己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轮胎生产、旧轮胎翻新和废轮胎再生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第二十八条 旧轮胎翻新企业应当具备执行产品“三包”、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试验和检测、以及废轮胎综合利用和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的能力。
    废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的能力。
  鼓励旧轮胎翻新企业和废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6、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
(一)明确信贷支持重点。对由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深化延伸对循环经济产业配套服务的支持,积极支持示范市、县、园区的循环经济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同时,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