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章某购买了一辆汽车 案例分析
新闻索引:常州一律师公然“叫板”收取了多年的公路养路费,并于9月1日将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推上了被告席。目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据了解,因养路费征收而引发的案件在省内还是首例。昨日,记者调查走访了各有关部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告:养路费征收已取消
  常州达文律师事务所的章祥兵律师告诉记者,去年12月,他买了一辆赛拉图轿车,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向他收取了2005年12月至今年12月共13个月的公路养路费1560元。但他仔细研究相关法律后认为,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中,已明确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章祥兵认为,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就已经生效,因此,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辆所有人就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管理部门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养路费的行为属具体的行政征收行为,既然现行的《公路法》已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那么继续征收没有法定依据,就是违法的。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9月1日,章祥兵一纸诉状将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告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向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养路费征收合理合法
  “我在公路管理处工作这么多年,还是第一次碰到这种事。但我可以肯定的说,我们征收养路费是合理合法的,在‘费改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出台之前,养路费是肯定还要继续收的。”昨日,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政工科的杜宇兵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说道。
  杜宇兵说,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公路法》的修改中,并没有明确取消对养路费的征收,只是将原有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相关“费改税”的法律文件一直没能出台。针对此,2000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通知》中还写明,就是因为“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因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障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才提出了这样的意见。
  杜宇兵还介绍,近年来,道路的维修、改造力度加大,尤其是危桥改造每年都要好几座,而这些经费全都来源于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公路养路费十多年来都没有增长,一旦‘费改税’的相关法律文件出台,车主要交的费用恐怕还要多。”
我要买汽车  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已明确表态,对此他们不会回避,将按照法律程序积极应诉,依法把争议辨清。
  律师:法律滞后引发争议
  常州市乐天律师事务所的俞伯俊律师认为,公路管理处对养路费的征收是合法的。俞律师说,《公路法》中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之前,还是应该按现行的办法实行。俞律师认为:“法律的实施总是有个过程的,但并不能因为具体办法没出台,就不实施。中国这么大,地区差异也在,总体协调比较困难,这也是实施办法至今还未出台的原因吧。“
  常州市欣正律师事务所的刘为帅律师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说,《公路法》修正后,具体的实施办法一直没有出台,由于相关的法律比较滞后,才会引发争议,但应该说养路费的征收还是合法的。
  新闻链接:记者搜索发现,不少业内人士和专家都提出,养路费征收引发一系列问题的真正缘由,在于养路费征收存在的种种弊端,以及“费改税”迟迟不能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