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泛鑫保险事件及其给保险业带来的启示
一、事件经过
2013年8月14日,保险中介巨头泛鑫保险美女高管疑携5亿潜逃。泛鑫保险回应称陈怡已不再担任总经理。
同年8月15日,保监会介入调查泛鑫高管跑路事件。泛鑫擅售自制固收理财协议,上海保监局称警方已立案侦查。
同年8月19日,泛鑫被曝和投保人签巨额蹊跷合同,资金疑遭截留。中国警方在斐济抓获“携5亿元出逃”美女高管。
2015年2月11日,陈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泛鑫保险高级顾问江杰被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泛鑫
泛鑫大规模截留客户资金的操作方式,一是将其私自销售的“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
保险产品所获的佣金;二是仅用部分“理财产品”资金购买保险产品,截留客户资金;三是期缴产品按趸缴代理,截留客户保费。泛鑫对理财产品开出的年收益率最高可达20%,随着理财产品销售的增加,一两年后,这么高的收益率光靠佣金返还肯定难以为继,资金链断裂是必然,这属于庞氏的一种类型。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泛鑫公司擅自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而所谓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就是通过期缴(分期缴纳)变趸缴(一次性缴纳)、高额佣金、佣金再投保等手段,保险代理公司迅速做大保费规模,套取保险公司资金,但最终会导致期缴难以维系直至资金链断裂。这种依靠“拆新还旧”赖以维持的“庞氏”难以为继。
三、泛鑫事件的影响
上海大众总经理泛鑫事件影响巨大,数据显示,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33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共计约13亿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方式套取资金约10亿元;至案发,造成3000多名被害人实际损失约8亿元。此事件牵涉甚广,不止泛鑫保险本身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与其合作的多家险企也卷入其中。根据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信息,其合作伙伴涉及昆仑健康、阳光人寿、海康人寿、光大永明人寿、幸福人寿和泰康人寿6家。泛
鑫事件给国内金融机构的风险把控敲响了警钟。
泛鑫事件之后,保监会紧急发文,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对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开展全面风险排查。排查重点是保费收入短时间内增长迅速、销售过程中向客户承诺高收益、将保险产品混淆为理财产品、客户回访成功率较低、客户信息不完整等问题。针对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是,是否存在销售保险以外的金融理财产品、非法销售金融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存款、,侵占或挪用保费和保险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责成涉案的5家保险公司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泛鑫事件敲响了保险业整治中介渠道、整治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警钟一位保险公司高层认为“泛鑫事件”给了行业的两个启示:一是企业发展必须尊重规律,脚踏实地,“一夜暴富”的奇迹背后,埋下了“毁于一旦”的种子;二是行业需要对“逆跨期的佣金制度”进行一次集体反思,否则就可能损人误己。
不过,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泛鑫事件不具有行业普遍性。他认为,不妨尽快建立旨在让代理公司“逃”不起的代理方结算资金保证金制度,增加公司的违规成本;另外
是加速中介行业的集团化进程。
四、泛鑫事件的启示
(一)泛鑫事件给保险业的教训
泛鑫高管的跑路事件,说明我们在监管方面存在重大缺失。
1、神秘泛鑫的运作模式似乎是一种“”,监管部门对保险中介有失察之嫌。根据最新资料显示,作为上海保险中介市场的“老大”,工商局资料显示其注册资金却只有区区300万元,而关于股东情况等信息,其均未作过任何披露。
2、保险中介机构违规成本实在太低。在各地保监局开出的罚单中,金额多是3万元至5万元的小单,最低的只有2000元。泛鑫保险曾因销售误导被上海保监局开出过一张5万元的罚单。2012年,上海泛鑫的新单保费超过4.8亿元,同比增长200%。按目前保险公司返给代理公司首期保费的手续费100%至120%算,违规和非法高风险经营模式让上海泛鑫赚了个盆满钵满。相比之下,5万元的罚单微不足道。目前,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处罚手段也仅局限在通报、、吊销许可证等少数几种方式,这使得
一些不法中介选择在低违规成本下铤而走险。根据上海保监局的最新回应,泛鑫被查实擅自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将面临高管非法“跑路”、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和严重的销售误导等多重责罚。
3、按业内规则,保险机构付给代理公司手续费用,保险代理公司为其承担产品销售和服务平台的职责。在这种关系中,保险机构对自己的代理中介具有不可推卸的管控责任。但遗憾的是,不少保险公司并未切实承担起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管控职责,往往是“重承保、轻服务”,为谋求保费规模迅速增长,不论中介机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只要能拉来保费就与之合作。正是这种“保费为王”的粗放经营思路和疏于管理的现状,为此类不法中介机构提供了可乘之机。泛鑫事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偶然事件,而是一个与保险整体业态和保险监管息息相关的现象。要想杜绝上海泛鑫式的高管“跑路”事件的再次发生,必须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体系,并且有针对性地提高不法中介违规成本,同时也要尽快转变“保费为王”的行业考评思路。
4、保险公司与中介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给见费出单的实施带来了困难。目前,国内有2000余家专业中介机构和20余万家兼业代理机构,全国保险总保费中有八成来自于
中介渠道,保险公司对专业中介机构及银行邮局等兼业中介机构的依赖程度可见一斑。因此有些中介在与保险公司谈合作条件时,甚至直接要求延长结算周期。而且现如今,利用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和渠道费用迅速提升公司规模,已然成为不少中介公司的成长道路。也正是由于保险公司不直接接触客户,这中间特别容易产生不规范的地方。例如中介机构擅自修改产品内容,用多种名义来赚取保险公司的代理费等等。
(二)、如何杜绝泛鑫事件重演
加强制度建设,加快资源整合,强化监管。
1、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 ,根据《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简化行政审批项目,虽然在2013年保监会出台了修改过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的内容删掉一些不符合目前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条款,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例如明确规定保险中介的佣金比例等。
2、解决保险中介“不靠谱”的问题,首先应该尽快建立代理方结算资金保证金制度,让代
理公司“逃”不起。而且,要加快资源整合,加速中介行业的集团化进程。并且,还应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
3、杜绝销售中道德风险。建立健全客户的回访机制,防止销售人员做虚假陈述;做好销售产品的统一监管,杜绝营业私自销售产品或以营业部的名义销售产品;做好销售募集账户的监管,资金收支两条线,杜绝资金“体外运行”;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让投资者知道正确的产品认购流程,并在投资者购买产品前签字确认知悉。当今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保险业则是信用产业,坚持诚实守信这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既是保险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前提、行业的生存之本,也是保险业防范风险、稳健经营的根基,更是保险业取得社会大众信任、拓展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补齐保险诚信短板,树立保险业诚信服务形象,增强保险消费者信心,对于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消费者在进行选择的时候也应该提高警惕,任何代理机构都不具备开发产品的资质,如果出售“自制品”,一定是假的;通过代理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尤其是“高收益”产品时,要仔细对比“代理方”的合同或宣传资料与“出产方”最终合同的区别,小心被阴阳合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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