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资折旧年限和残值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总结一下。
  1会计方面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 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而新准则对各
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2、税法方面
  于20081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⑵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新税法在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方面与会计口径一致,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折旧方法税法要求须采用直线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有最低限定,所以各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
旧和净残值时须综合考虑会计和税法的不同要求,以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标准如何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命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命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
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只规定了使用期限。如果企业将所有使用期超过12个月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都作为固定资产,如:订书机、电话机、钳子、搬手、工具箱、卷尺、排风扇、台灯、计算器等,使用期限都超过12个月,但其价值都很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一是不符合会计准则;二是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三是增加了会计核算手续和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也不现实。
汽车折旧计算器为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特点,在内部控制制度中,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及固定资产单价的确定标准。同时,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数量多、单价低的物品,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作为存货处理。
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
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四、企业是否可以把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确定为零?
《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比例,也没有规定可以把预计净残值确定为零。如果将预计净残值确定为零,其实质上等于未确定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比例,应由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为避免税务机关有类似要求,建议预计净残值一般不确定为零,可以将预计净残值的比例确定在1%—3%之间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