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菊、广州永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6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63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长春一汽丰田康玉衡刘庆国何润楹 
【审理法官】康玉衡刘庆国何润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红菊;广州永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丰田汽车(成都)有限公司;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公司 
【当事人】王红菊广州永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丰田汽车(成都)有限公司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红菊 
【当事人-公司】广州永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丰田汽车(成都)有限公司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平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汪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冯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博阳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平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汪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冯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博阳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建平汪智敏冯敏张博阳 
【代理律所】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红菊 
【被告】广州永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丰田汽车(成都)有限公司;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过错产品责任合同约定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车辆发生火灾是否系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所致。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依照上述规定,侵权人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
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王红菊主张是车辆存在缺陷引发火灾,依照上述规定,王红菊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虽然载明“起火原因:排除雷击起火、人为纵火、不排除汽车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但未明确火灾确系因汽车电气线路短路的原因造成的,且引起汽车电气线路短路的原因存在多种情形,包括可能因产品存在缺陷所致,或因车辆不当使用、火灾本身及其他因素所导致,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不排除汽车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的认定不能证明火灾是因为车辆本身存在质量缺陷问题引起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涉案车辆发生火灾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有关属于专业性问题,必须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询问,王红菊明确不在本案中对涉案车辆发生火灾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与
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有关进行原因鉴定。因此,王红菊不能证明涉案车辆火灾发生的具体原因、火灾发生与车辆质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红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红菊据此要求永佳公司、一汽丰田公司、一汽丰田长春丰越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19800元,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红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7元,由王红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9:12: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红菊提交如下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基本信息:1.《新车销售合同》,购车定购人王红菊,销售商永佳公司,合同落款时间2019年2月17日,定购车名为RAV42.0L智尚版国六,车辆价格188800元、其他费用31000元,合计219800元(含车身价、购置税、服务费、保险、精品共五项)。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货单位永佳公司,购买方王红菊,厂牌型号丰田牌CA64632XGE6,发动机号T556093,
价税合计188800元,开票日期2019年2月19日。3.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粤A×××××,所有人王红菊,品牌型号丰田牌CA64632XGE6,车辆识别代号LFMK44AF4J3457429,发动机号码xxx,发证日期2019年4月11日。    2020年9月10日,涉案车辆发生火灾。    2020年10月9日,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内容如下: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9月10日21时48分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维村大维公园后门停车场一辆汽车发生火灾,火灾烧损一辆车牌号为粤A×××××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波及西侧粤E×××××大众牌小型轿车,主要燃烧为车辆框架、发动机舱、汽车内饰、轮胎、后视镜、车漆,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粤A×××××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舱左前方;起火原因:排除雷击起火、人为纵火,不排除汽车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2021年6月9日,王红菊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永佳公司确认其为涉案车辆的销售商;一汽丰田公司、一汽丰田长春丰越公司确认其为涉案车辆的生产者。    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和责任问题产生争议。    王红菊主张其购买涉案车辆后正常使用、保养检修车辆,其方对涉案车辆火灾不存在自身过错,是因为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导致车辆毁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不排
除汽车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对此永佳公司、一汽丰田公司、一汽丰田长春丰越公司没有举证证实其存在免责事由。王红菊提交了四份《结帐单》拟证实其在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按时在永佳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保养维修。    永佳公司认为涉案车辆保养维修记录恰恰证明其方不仅在销售车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亦按照合同约定向王红菊提供了车辆售后服务,且所更换的零部件或清洗车辆过程中所提供的都是原厂配件或品牌的清洗剂,不足以证明其方存在过错或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不排除电线短路引起的火灾,这并不是确定性的认定,且一汽丰田公司、一汽丰田长春丰越公司的生产技术人员到现场勘查,判断涉案车辆无品质问题,也发现可能存在外部火源导致车辆着火的可能,因此认定书不能认定为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证据,应当由王红菊进一步举证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且涉案车辆本身是由王红菊控制,其有能力也有义务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缺陷进行认定或鉴定,应由王红菊进行举证。永佳公司提交了车辆检验合格证、车辆合格证、车辆保险确认单、声明、交车过程确认表、提车收据、挂账单、结账单以及一汽丰田厂家对涉案车辆火灾事故成因判断资料拟证实其上述主张。    一汽丰田公司、一汽丰田长春丰越公司则认为正常维修保养不代表车辆不会出现产品质量原因以外的故障,且王红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次火灾是因车辆自身故障引
起的,外来火源、遗留火种、过失防火等等常见的可能引起火灾的外部因素均未排除,因此无法证实火灾原因系车辆存在产品缺陷造成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不是关于涉案车辆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鉴定意见,消防救援大队也不具备产品质量鉴定的资质和能力,因此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且认定书在内容上表述不排除汽车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说明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本次火灾原因无法查清,起火原因不明,汽车起火原因还存在多种可能性,例如外来火源、遗留火种、过失放火等,认定书并未排除这些因素;汽车存在产品缺陷与汽车发生电气线路短路是两个概念,引起短路的原因存在多样性,质量问题引起的短路只占其中很小的比例,且短路也分不同类型,火灾本身也会导致电气线路受热燃烧从而造成短路,因此由火灾后的车辆电气线路上存在短路无法推断出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的结论,即便认定书认定车辆电气线路存在短路,对于引起短路的原因是否为车辆固有的产品缺陷、火灾究竟是不是短路造成的,也需要王红菊提供证据或申请鉴定加以证明;王红菊认为其方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没有法律依据。一汽丰田公司、一汽丰田长春丰越公司提交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用户手册、保修手册˙定期保养记录簿、技术勘察报告书及照片拟证实其上述主张。    另,王红菊称涉案车辆至今仍停放在事发现场。    经一审法院询问,王红菊称对于涉案车辆自燃
的原因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科学认定,其方已经尽到举证责任义务,因此明确不在本案中对涉案车辆发生火灾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有关进行原因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