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根据本公司汽车产品(包括汽车和发动机,低速货车,运输型拖拉机)全面推行PLM系统的工作需要,对零部件编号规则进行局部调整和补充。
汽车产品零部件及其图样编号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含低速货车及运输型拖拉机)、发动机零部件及其图样的编号规则。
本标准不适用于标准件的编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Q/XX B002 汽车产业 产品明细表编制规则
Q/XX B066 汽车和挂车 产品型号编制与管理规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零件:不采用装配工序制成的单一成品。
3.2 总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零件以可拆或不可拆的形式组成的成品。
3.3 零部件:即零件与总成的统称。
4 产品零部件及其图样编号规则
4.1 基本原则
4.1.1 每一种零部件,无论其是否有独立的图样,均应有其独立的编号(另有规定除外)。当零部件具有本身的图样时,则其图样的编号应按其零部件编号。
4.1.2 对于以总成或系统状态供货,在正常生产、检验过程中不做拆解的零部件,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只给出总成或系统的编号、对其构成的各零部件不进行逐一拆解编号。
4.1.3新设计的汽车产品零部件及其图样应严格按本标准的各项规定编号。
4.1.4 对于原有汽车产品零部件及其图样,其编号保持不变;对于其原有编号不符合本标准、又被设计开发的汽车产品借用时,应在其底图标题栏上方空白处按有关规定加添“新编号”印章,并填写设计重新给定的、符合本标准的“新编号”。在编制明细表时,其原有编号作为“参图号”填写在明细表的“参图号”栏,并将“新编号”填写在明细表的“代号”栏。
4.1.5 对于引进的本公司以外的国内外企业(单位)的零部件等汽车产品图样,其编号按下列原则执行:
a) 当直接将其转化为本公司图样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重新给定编号,必要时允许将其原有编号填写在明细表的“备注”栏或在图样中注明;
b) 当对其进行技术认可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重新给定编号,并按有关规定在图样中加添“技术认可专用章”、将新给定的编号填写在“认可编号”、同时重新给定名称时将新名称填写在“认可名称”栏。
4.1.6 自产发动机与整车零部件间不允许互相借用,设计部门应按本标准的规定,重新给定编号,必要时允许将零部件的原有编号填写在明细表的“备注”栏或在图样中注明。
4.1.7 其他的汽车产品之间允许互相借用。
4.1.8 存在借用关系的零部件发生任何更改,均应按本标准规定重新给定新号,更改的原则按谁使用谁更改,由需要更改的设计部门更改。
4.2 编号规则
产品零部件及其图样编号由产品类别代号、系列代号、子组代号、子组结构号、零部件顺序号组成,如图1所示。
□ □○○○ ○○ ○ □○○○○
零部件顺序号
子组结构号
子组代号
系列代号
产品类别代号
□—表示字母或数字 ○—表示数字
图1 零部件及其图样编号的构成
4.2.1 产品类别代号
产品类别代号按Q/XX B002中的规定。“1”表示汽车产品;“E”表示发动机产品;“T”表示运输型拖拉机,“F” 表示低速货车。
4.2.2 系列代号
系列代号用以表示该零部件所属的系列,系列代号由四位字码表示。
注:低速货车,运输型拖拉机的系列代号用不含企业名称代号的产品型号的前四位字码表示,不足四位时在其前面用“0”占位。例如: 1305、0150、0504等。
4.2.2.1 底盘系统
底盘系统零部件所对应的系列代号应按Q/XX B066的规定执行,即用不含企业名称代号的公告型号的前四位字码表示。例如:1028、1049、4170等。
示例: BJ1046V8JE6载货汽车底盘系统零部件的系列代号为“1046”;
4.2.2.2 车身组件
车身组件零部件的系列代号表示车身(驾驶室)的宽度系列,应按Q/XX B002的规定执行。
4.2.2.3 发动机组件
系列代号用以表示该零部件所属发动机的系列,按Q/XX B002的规定。
4.2.3 子组号和子组结构号
子组号表示组件内及底盘系统内每一子组的序号。子组结构号是为表示子组的构成而对子组进行细分的编号。子组号和子组结构号应按附录A(规范性附录)的规定使用。
4.2.4 零部件顺序号
4.2.4.1 零部件顺序号由五位字码构成,表示零件、总成和总成装置的代号。由设计人员按开发设计系列和子组顺序给定,一般不允许随意跳号、杜绝重号,具体应按表1规定。
表1 零部件顺序号分段规定
设计单位 | 零部件顺序号分段 | 设计单位 | 零部件顺序号分段 |
工程研究院 | 欧曼系列:00001~79999 其它汽车产品:00001~99999 | 南方工程车事业部技术中心 | M0001~M9999 N0001~N9999 汽车取力器P0001~P9999 |
北方工程车事业部技术中心 | X0001~X9999 Y0001~Y9999 Z0001~Z9999 | 欧马可汽研所 | G0001~G9999 J0001~J9999 K0001~K9999 |
风景工厂技术中心 | 00001~99999 | 发动机技术中心 | 00001~99999 |
重机技术中心 | F0001~F9999 R0001~R9999 T0001~T9999 | 欧曼工厂技术中心 | 80000~99999 H0001~H9999 L0001~L9999 |
注:其它零部件号做为机动预留,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使用,具体使用时,应向技术研究院产品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 | |||
4.2.4.2 对于跨子组的过渡零部件,按下述原则编号:
a)该过渡件是以不可拆的形式固定于某子组总成,而与另一子组连接,则其编号从属于不可拆总成;
b)该过渡件是以可拆的形式连接两子组,而在附录A(规范性附录)中未明确划分该零部件所属的子组时,应按模块化设计思路对过渡件进行划分,无法实现时也允许该过渡件按子组号小的子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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