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主要危险因素:起重伤害、机械伤害。
2、一般规定
1、起重机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完好无缺、灵敏可靠.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起重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符合要求:
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各连接件无松动。
4)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液等添加充足。
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6)起重臂可靠搁置在支架上。
7)回转空间等作业范围内无障碍物。
3、起重机作业、行走、停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与沟渠、基坑、崖坡、路基、堤坝等高差悬殊的边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轮胎式起重机通过桥涵、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荷载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
5、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锁死,按规定启动内燃机,怠速运转3~5min,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大于30°时,方可开始作业。
6、起重机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支腿下垫足够面积和承载力要求的方水或专用垫板,升起并调整支腿使起重机轮胎离地、机体回转支撑面处于水平状态,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7、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时必须在无荷载时将已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后,再进行调整。
8、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的起吊空间;起吊重物越过障碍时,重物底部应高出所跨越障碍物最高点不小于50cm。
9、伸缩臂杆时应接规定顺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放吊钩,当限位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臂杆缩回时,仰角不宜过小。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
10、汽车式起重机变幅角度严禁小于各臂杆长度规定的仰角;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11、起吊重量不小于50%的额定起重量时,应低速、缓慢起吊;不小于90%额定超重量时,严禁向下变幅、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
12、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急停,换向必须在停稳后进行。
汽车取力器13、采用重物快放或重力自由下降时,起重荷载严禁不小于20%该工况下的额定起重量,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14、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在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将重物降落到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待重物放稳后,必须重新调整起重机位置、支稳支腿、调平起重机。
15、重物在空中需要停留较长时间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紧,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室;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如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关闭发动机后进行检修。
16、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应缓慢,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荷载必须符合规定,重物离地面应不大于50cm,并应拴好并用人工拉绳辅助控制,防止重物大幅度摆动。
17、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密切,荷载应合理分配;起吊重量须不大于75%的两机在该工况下允许起重量总和,单机的起吊荷载须不大于80%的允许荷载。
18、伸臂式起重机作业结束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并将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锁紧;吊钩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锁住起重操作室门。
19、起重机行驶前,应检查确认各支腿收存到位无松动,轮胎气压及水温符合规定。
20、起重机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外边严禁载人;平台上不得堆放散物料,支垫方木(钢件)及吊装钢丝绳等必须堆放整齐并进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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