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奔驰篇一:企业社会责任 案例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案例分析
——万科“捐款门”
学 生 姓 名: 戚玮
院 (系): 劳动经济学院
专 业:劳动关系
班 级:11级劳动关系班
学 号: 320xx050187
20xx年 12月30日
企业社会责任案例分析
——万科“捐款门”
一、案例综述
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当天,万科宣布捐款200万元。与去年超过48亿元的净利润相比,200万的善款不足其净利润的万分之四。万科因此被批为“捐款数额与收入不符”。
5月15日,王石在博客中予以理性回应:“200万是个适当的数额??企业的捐赠活动应该可持续,而不应成为负担??普通员工的捐款以10元为限。”
5月19日晚,王石公开道歉。
5月21日,万科发出“补捐”公告,称将参与四川地震灾区的临时安置、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该工作为纯公益性质,净支出额度为人民币一亿元。万科在5月24日发表声明称,公司参与四川地震灾区的临时安置、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是完全无偿的,不收取任何直接与间接经济回报,不回收任何成本的纯公益性质,万科在本次地震灾后重建的全过程中,不承揽任何有回报的重建业务。
6月5日万科召开20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此前捐款1亿元的董事会决议。
至此,轰动一时的捐款门事件基本告一段落。一直以来,有“好公民”之称的万科董事长王石在中国地产界享有很高声誉,他领导的万科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最佳企业公民”。然而,因为给地震灾区捐款事件,王石和万科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几乎成为众矢之的。声声质疑,步步回应,王石和万科完全处在被动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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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分析
不管万科在经济利润方面取得过多么巨大的成功,但在此次“捐款门”事件中万科无疑是失败的,王石的一篇博文引来无数非议,很多网友称王石花钱买了个负面新闻。究其原因,我认为最为重要的是王石没有深刻领会慈善事业在中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
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那么“社会”二字就颇为重①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万科捐款门. , 20xx-2-1.
要了,不同的社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侧重也就不尽相同。在国外,70年代左右就有学者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关注与研究,而现如今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说才刚刚起步。民众对于社会责任的了解也普遍处于表层,将其理解为企业对社会做贡献这样简单的含义。那么最明显表现企业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也就是企业的慈善事业,因此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好坏也就变为了企业对社会做贡献的多少,民众能直接从慈善事业中获利多少。
如此来看,对于王石“捐款门”事件有众多非议也就不难理解了,大多网友抓住万科“48亿元的净利润”、王石“捐款200万是负担”不放,就是因为民众直接把企业做慈善的金钱数额作为了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直接依据。在中国社会环境下,万科错就错在了没有深刻领会慈善事业在中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三、个人评述
一次捐款200万真的是负担吗?是王石捐不起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不然就不会有后
来的一亿捐款。那王石为什么不第一次就捐款一亿呢?其实王石也有他自己的道理。慈善,本就是一件长期的工程。“企业的捐款活动应该可持续,而不成为负担”,许多人以此抨击王石。但事实上,企业间互相攀比的数额,超出企业能力的捐献,以获取企业名利形象的慈善,难道不是对其他企业的负担吗?而且媒体的关注,舆论的导向,更会使民众关注于某次灾难事件,而非慈善事业的长期发展,这无疑是社会的损失。
如今企业慈善事业成风,许多企业把慈善事业作为博得社会认同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手段。慈善事业的热潮到底是忧是喜,也十分值得我们反思。这样的慈善是否有违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初衷?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认为:“如果一定要评点公司的社会责任,首先是经济责任,有效率地提供合格产品;其次是法律责任,必须遵纪守法;再次是道德责任,公司每一个成员有义务公平、公正、正确地行事;最后是慈善责任,公司通过社会公益成为良好的企业公民。这就是说,慈善不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唯一的、或首要的方式。”所以,企业应该首要做好其根本的经济、法律责任,而非慈善责任,更何况现阶段所谓的的慈善是否对社会真的有益还未可知。
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民众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不过我相信
随着企业经济、法律、道德等责任逐步完善,我国慈善事业能够逐步进入正轨,更加规范化、稳定化、长期化。我们的社会也定能从中真正获益,向着更和谐美好的大环境发展。
附:王石博客原文
篇二:社会责任反面案例
(案例发生时间: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10例)
编者按:
3月31日,本报在“20xx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研讨会”上发布了“20xx(第二届)跨国公司十大社会责任缺失案例”,立即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是本报继20xx年7月发布“07/08跨国公司十大社会责任缺失案例”之后,再一次发布的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评选结果。“20xx(第二届)跨国公司十大社会责任缺失案例”是本报自20xx年9月4日起,分4期陆续刊登的20xx年每季度12个、全年共48个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缺失初选案例,并经由公众投票和当前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经过综合评审而最终产生的。今天,“跨国公司十大社会责任缺失案例”再次呈现在读者面前,我们希望能够引起跨国公司
的反思,并检点自身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不断修正自己,力争成为优秀的企业公民。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样的展示,能够引导社会、公众对跨国公司在华表现进行全新的审视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力图创造出一种提倡“积极履行责任”,摒弃“社会责任缺失”的舆论氛围。 01.IBM:
劳动用工因歧视而违法
事件回放:
20xx年6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IBM公司歧视抑郁症员工一案作出裁决:IBM(中国)公司与抑郁症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
本案申诉人袁元(化名)26岁,两年前正式签约IBM,成为其上海分公司的一名软件工程师。因为工作压力巨大,袁元20xx年6月被确诊为双向性情感障碍,袁元向公司请求辞职,随后经IBM公司主动提议,转成了病假。而20xx年2月27日,IBM上海分公司突然向袁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袁元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
序,且屡教不改。袁元遂于20xx年3月7日,将IBM(中国)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袁元的代理律师认为,袁元递交的辞职报告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与经理协商撤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IBM在知晓袁元患病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北京益仁平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事务所负责人于方强认为,作为一个国际著名企业,IBM不但违反了其签署的EICC《电子行业行为准则》中“不歧视”条款,还违反了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02.奔驰汽车:
质量问题致人死
事件回放:
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是生产出合格优质的产品,这也是企业存在的根本。而20xx年底世界著名汽车生产商奔驰公司生产的一款汽车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却与其品牌极不相称。20xx年11月5日,黑龙江车主刘某驾驶帕杰罗越野车时操作失当迎面撞上大树,驾驶员位置
安全气囊没有弹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该车生产商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与销售商共同赔偿65万元。
报道称,20xx年7月,刘某驾驶帕杰罗小型越野车由哈尔滨市去往逊克县,途中遇急转弯,车辆与一棵大树相撞。副驾驶位置安全气囊弹出,坐在该位置的孙某幸免于难,但驾驶员位置的安全气囊未弹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家属遂向北京奔驰公司和销售商粤港先锋汽车公司索赔,要求北京奔驰公司将缺陷车辆召回和赔礼道歉。
北京奔驰公司称,车辆安全气囊系统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缺陷,气囊未打开是由于故障造成的。法院认为,驾驶员气囊未弹出,说明车辆存在缺陷,且与刘某死亡存因果关系。终审判决北京奔驰公司与粤港先锋汽车公司共同给予刘某家属以上赔偿。
03.雅芳:
商业贿赂丑闻
事件回放:
20xx年,直销巨头雅芳因涉嫌商业贿赂而丑闻缠身。20xx年10月20日,雅芳在其上发表一项声明,称接到一项举报,其在中国的经营机构可能存在着不适当的差旅费、招待费和其它费用,公司内部正对雅芳 (中国)有限公司进行商业行为的调查。据悉,此次内部调查早在20xx年6月就已启动, “目前仍处于调查初步阶段,尚未有任何可以披露的调查结果。”雅芳 (中国)公关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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