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本文是关于电动车管理规定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文章分为三章,分别介绍了电动车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生产、销售、维修以及登记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电动车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范。第二条明确了电动车的定义,包括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第三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以及通行管理。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___、保险等相关单位也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第五条强调了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
第六条要求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第七条要求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第八条要求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第九条要求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条规定了电动车的登记管理,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登记申请,并颁发电动车行驶证。第十一条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车辆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变更登记申请,并颁发新的电动车行驶证。第十二条规定了电动车行驶证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电动车驾驶人携带电动车行驶证上路行驶。第十三条规定了电动车的报废管理,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废车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规定了电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办理电动车注册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所需的证明凭证。对于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所有人,还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并鼓励购买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并发放号牌、行驶证。同时,应当简化手续、合理设置点、公布办理时间、地点和程序等事项,以方便申领人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了电动车登记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规定了、拼装,如果影响行驶安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规定了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年龄和驾驶证等条件。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的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而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低速载货汽车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驾驶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未列入国
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车,应当取得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或普通三轮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规定了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及盗抢备案登记,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规定了电动车必须取得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残疾人轮椅车的驾驶人应当持有残疾证。
第十八条规定了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20万公里。电动汽车价格
第十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条规定了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果造成人员伤亡,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必要时标明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