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7
∙【字 号】鄂政发[2011]84号
∙【施行日期】201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指导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1〕8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省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湖北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我省是科教大省,高校毕业生规模大,预计在“十二五”期间,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继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科学发展、尊重人才、维护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狠抓落实,不断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为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稳定基石。
(二)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省“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岗位,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服务,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力争每年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年底总体就业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三)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农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四)建立市场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体系。各地要及时发XXX宣传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领域的人才规划,完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围绕我省现代农业、新型工业、现代服务业特别是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高校毕业
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和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各地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农技、农机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
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要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各专门项目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工作2年以上,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就业服务。自2012年起,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切实做好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新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主要从免费师范生、特岗生和资教生中招聘录用。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岗位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兵役工作。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零首付的汽车
牌确认,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状况,见习补贴实行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见习基地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见习基地,支付给学生见习期间的报酬,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应积极吸
纳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加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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