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主要是参考了SAE J1976 Revised MAR2002《汽车外部材料户外自然老化试验》和GM9538 P:1996《汽车内饰件大气暴露试验》、GM 9163 P:1992《汽车外饰材料大气暴露试验》、VW50185:2000《汽车零部件抗大气暴露性》的部分内容和一些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结合国内多年来从事整车及其零部件材料制品湿热带地区大气环境老化暴露试验的经验以及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本标准与SAE J1976 Revised MAR2002和GM 5938 P:1996、GM 9163P:1992、VW 50185:2000的技术差异为:
——只对整车自然大气直接静态暴露试验方法及其老化试验评价内容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采用了以上三个标准中规定的整车试样大气暴露试验方法和老化评价试验方法的一些技术内容;
——结合国情,外观各种老化性能的评级方法引用了ISO 4628/1:1982《第一部分 通则和评级方法》的规定。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汽车试验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奕玲、陈海燕、麦瑞礼。
QC/T 728-2005
汽车整车大气暴露试验方法
Road vehicle - Test method of exposure to weathering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整车大气暴露试验方法的场地、试验条件、试验样品、测量方法及结果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整车室外自然大气环境条件下的直接静态暴露试验。适用于评价整车上涂层、橡胶、塑料、人造革、纤维纺织品等材料,零部件及总成在大气环境条件下暴露时的耐老化腐蚀性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0评定变用灰样卡(GB 250---1995,idt ISO 105/A02:1993)
GB/T 1766 漆和清漆 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GB/T1766--1995,neq ISO 4628—1:1980)
GB/T 3681 塑料大气暴露试验方法(GB/T 3681—2000,neq ISO 877:1994)
GB/T 6739 涂膜硬度铅笔测定法(GB/T6739---1996,eqv JIS K5400:1990)
GB/T 8807 塑料镜面光泽试验方法
GB/T 9276 涂层自然气候曝露试验方法(GB/T9276--1996,eqvISO 2810)
GB/T 9286 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GB/T9286--1998,eqvISO 2409:1992)
GB/T 9754 漆和清漆 不含金属颜料的漆 漆膜元20°、0和85°镜面光泽的测定(GB/T 9754--1988,eqv ISO 2813:1978)
GB/T 11186 涂膜颜的测定方法[GB/T 1186--1989,eqv ISO 7724:1984(所有部分)]
GB/T 15596 塑料暴露于玻璃下日光或自然气候或人工光后颜和性能变化的测定(GB/T 15596--1995,eqv ISO 4582:1980)
GB/T 16996 硫化橡胶暴露于自然气候或人工光后性能变化的评定(GB/T 16996--1997,eqv ISO 4665—1:1985)
SAE J1976 Revised MAR2002 汽车外部材料户外自然老化试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涂层 coats for automobile
涂装在汽车各部位表面上的装饰性涂膜或保护性涂膜体系。
3.2
标准样件 standard sample piece
指在特定环境条件下保存,作为曝晒试验过程中比对评价用的基准参照试样。
3.3
自然气候老化 natural weathering
指试样在室外自然大气环境条件下暴露,受到环境因素的作用发生的各种不可逆的化学和物理变化过程而使其各种性能劣化的总称。
3.4
环境因素 ambient factors
在暴露试验环境中的气象因素与大气环境污染因素的总称。
4 原理
将整车试样置于能代表某一气候类型区域的室外自然大气环境条件下进行暴露试验,让其经受阳光、温度、湿度、雨水、氧、臭氧及其他环境因素的综合作用。按规定的暴露试验期限,定期检测整车用非金属材料制品的外观、力学、电学、化学或其他性能变化和金属材料制品的腐蚀变化,从而评价整车试样耐大气环境老化腐蚀性能及操作使用性能。
整车外观各种老化破坏现象的定义描述、检测项目与评价原则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5 试验条件
5.1 暴露场地
5.1.1 暴露场地选择
暴露场地应选择在能代表各种气候类型的典型的有苛刻环境气候条件的区域内或在受试产品实际使用的环境条件下建立,也可以按SAE J1976 Revised MAR 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择。根据气候条件对非金属材料大气老化腐蚀性能的影响来确定,我国的气候可分为六种类型(见附录B)。
注:特殊需要的工业暴露场应设在厂矿密集区内;盐雾气候暴露场应设在空气盐分浓的海边或海岛上。
5.1.2 标准暴露场地要求
场地应平坦空旷,远离建筑物和树木,周围障碍物与场地边沿的距离至少为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
汽车辐射 场地附近应无工厂烟囱、通风口或其他能散发大量腐蚀气体和杂质的设施。最好远离厂矿区和闹市区,或设在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上方。
场地应保持当地的自然植被状态,不积水,有植物生长则应该经常割短,要求草高不应超过200mm 。根据试验目的要求,也可采用水泥地板,需在报告中注明。
5.2 暴露场设备
暴露场内或邻近要求设置气象要素观测和大气介质分析设备,以长期连续观测记录主要的气象要素和定期测定环境周围的大气成分。环境因素测量仪器要求符合GB/T3681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国际标准的有关规定。
6 试验样品
6.1 整车
每种车型至少有一辆样车,根据不同的配置与试验目的也可以是多辆。要求试验车辆是新开发的产品或是批量生产线上抽取的标准配置的合格产品,并配有随车工具、备胎、灭火器、使用说明书及零部件目录等附件。
6.2 标准样件
试验整车要求配备与其上装配是同批生产的合格标准样件。标准样件要求是单个零部件制品或是特制的标准样件。标准样件主要包括前(后)保险杠、散热器罩、各种灯具、转向盘、仪表板总成、车标、车内装饰件等或是重点考核的零部件。
6.3 标准样件贮存
标准样件要求贮存在空气温度为23℃±20℃、相对湿度为50%±5%、气压为86kPa—106kPa的标准环境条件下的避光处,如果不具备该条件也可以贮存在正常的试验条件(即环境空气温度为1O℃~35℃、相对湿度为45%~75%)下的避光处。
注:标准样件贮存处环境(包含空气)应保持清新、干净,无任何污染物质存在。
7 暴露期限
7.1 期限设定方法
7.1.1 期限设定除考虑试样类型、用途及试验目的外,还要考虑能够正确地掌握试样性能老化的历程。
7.1.2 暴露期限设定可以选择以时间为单位(如月、年),但在考核内饰件的光老化性能时,要求选择以试样表面接收太阳辐射量为单位(如MJ/m2);也可以选择以试样性能变化(如损耗、破坏的程度)到规定的某一极限值为单位。
7.1.3产品研制阶段或生产例行试验要求以试样性能老化下降至规定限值时其所接收的太阳辐射量或经过的时间为期限,产品鉴定或是验收试验至少一年以上,暴露研究试验至少要两年以上。也可以按SAEJl976RevisedMAR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定。
7.2 暴露期限的表示
7.2.1 以时间设定期限的时候,原则上取日、月及年为单位。
7.2.2 以太阳辐射量为期限时,即以试样表面接收太阳辐射量达到规定的某一数值为单位,这时要明确记录暴露开始的日期及结束日期。
注:如无特殊规定,以总日射表接收器平面朝正南方、在偏离水平面45°的透明回火玻璃下,测定出的总太阳辐射量作为暴露整车接收的太阳辐射能量来确定期限。
7.2.3 以试样性能变化为期限时,即以达到所规定的变化限值为期限,这时除明确记录暴露开始的日期及结束日期外,还要记录试样所接收的太阳总辐射能量与太阳紫外辐射总能量。
7.3 暴露开始日期
7.3.1 要求少于一年的暴露期限,为了正确掌握试样各种性能的历时变化,原则上应把暴露开始的日期分为下面两种来实施:即湿热带气候暴露试验建议以每年的3月或4月开始;干燥气候的暴露试验推荐以秋季的9月或10月为开始日期。
7.3.2 超过一年以上的暴露期限,一般不特别规定暴露试验开始的日期。
8 试验程序
8.1 试验准备
8.1.1 试验样品验收
清洁新到试验样品、晾干,检查装运损伤、装配缺陷与其他表面状态缺陷,做好原始记录,必要时应拍照或摄像记录;然后对试样进行试验处理,配备标准样件的贮存要求按6.3的规定进行。
8.1.2 测量位置的确定
要求颜、鲜映性、光泽度测量的表面及部件总成,其测量位置要选择在最显眼、接收太阳总辐射能量最多的平面上并用不褪记号笔做出永久性标记标识,使每次测量位置、方向顺序不变,以保证测量值的准确。要求测量温度的部件,要在晴天的中午12—15点间用便携式测温仪在不同部位进行多次测量以确定其最高积温点位,然后在其上做出标识作为试验过程中部件的温度测量点。要求划痕腐蚀、划格附着力与划痕硬度测量的涂层表面,其测量位置要选择在颜、鲜映性、光泽度测量位置的下部。
注1:光泽与颜的测量点位应尽可能靠近或重叠。
注2:测量点位的确定除按8.1.2的规定外,也可以按客户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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