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619—1998
前    言
  随着机动车工业的发展,机动车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相应地对机动车电磁兼容性提出了要求。本标准的制定,对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抗扰性提出了技术要求,以增加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及电磁抗扰性。
  本标准采用欧共体指令95/54/EC(1995)《机动车电磁兼容性》的相关内容,抗扰性限值等效采用附件1中关于安装于车辆上的电子电器组件的抗扰性限值;测量方法等效采用附件9关于电子电器组件对电磁辐射的搞扰性的测量方法。这样,可以使我国机动车电磁兼容国家标准能尽快适应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以及国外先进标准快速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电子部标准化研究所、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  立、楼鼎夫、陈  俐、潘少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619—1998
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
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thods of testing for immunity
of electrical/electronic sub-
assemblies in vehicles to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ESA)对电磁辐射的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4365—1995 电磁兼容术语
  GB/T 6113.1—1995 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电磁兼容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任何事物造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汽车辐射
3.2 电磁骚扰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任何可能引起装置、设备或系统性能降低或者对有生命或无生命物质产生损害作用的电磁现象。电磁骚扰可以是电磁噪声、无用信号或传播媒介自身的变化。
3.3 (对骚扰的)抗扰性 immunity (to a disturbance)
  装置、设备或系统面临电磁骚扰不降低运行性能的能力。
3.4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3.5 抗扰性限值 immunity limit
  规定的最小抗扰性电平。
3.6 参考天线 rcference antenna
  在20MHz~80MHz内指在80MHz处为半波谐振偶极子的短平衡偶极子天线;80MHz以上则指调谐于测量频率的平衡半波谐振偶极子。
3.7 屏蔽室 shielded enclisure
  专门为隔离室内和室外的电磁环境而设计的屏栅或整体金属封闭室。其目的是阻止室外的电磁场干扰室内的环境,并阻止对室外各种电磁活动产生干扰发射。
3.8 半电波暗室 semi-anechoic chamber
  除地板以外,其余内表面均装有吸波材料的屏蔽室。
3.9 电子电器组件(ESA)electrical/electronic sub-assembly
  实现一项或多项特定功能的电子电器设备或设备组,包括电气连接器和导线。ESA可应制造商要求作为“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STU)”进行检验。
3.10 ESA型式 ESA type
  和电磁兼容相关的ESA型式要在以下方面无本质区别:
  a)ESA完成的功能;
  b)电气或电子零部件的常规布置。
4 抗扰性限值
  按本标准描述的测量方法和表1规定的抗扰性电平进行试验,ESA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正常工作。场强应以V/m表示,注入电流以mA表示。
表1 抗扰性电平限值
测量方法
抗扰性电平
150mm带状线法
48V/m
800mm带状线法
12V/m
横电磁波(TEM)小室法
60V/m
大电流注入(BCI)法
48mA
自由场法
24V/m
5 测量要求
5.1 试验设备应能在本标准中规定的整个频率范围内产生所需试验信号。试验设备应满足GB/T 6113.1的要求。
5.2 测量设备应放置于屏蔽试验室外。
6 试验过程中ESA的状态
6.1 被测ESA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除非已有专用的测量方法,否则被测ESA应按本标准定义的方式安置。
6.2 电源应通过一个(5μH/50Ω)人工网络(AN)加到被测ESA,该网络必须接地。电源电压应保持恒定,其偏差不得超过系统工作电压标称值的±10%,在人工网络监视口测得的任何波动电压应小于系统工作电压标称值的1.5%。
6.3 在标定时,应将被测ESA运行所需的辅助设备按规定放置,其辅助设备距参考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m。
6.4 为确保获得可重复的试验结果,试验信号发生器及其线路配置应和每次相应标定时(本标准的9.2.2,9.2.4.3,9.3.4,9.4.2,9.5.2)所用的技术条件相同。
6.5 如果被测ESA包含多个单元,相互接线电缆应同车上使用的连接线束一样。如果不允许这样,那么电子控制单元和人工网络间连线长度应为1500mm±75mm。保护套里的所有电缆应尽可能按实际情况端接,并且最好带真实负载和激励器。
7 频率范围和承受时间
7.1 应在20MHz~1000MHz频率范围进行试验。
7.2 为保证ESA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试验应在此频率范围内至少14个频率点上进行,例如:27MHz,45MHz,65MHz,90MHz,120MHz,150MHz,190MHz,230MHz,280MHz,380MHz,450MHz,600MHz,750MHz和900M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