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沈某在某贸易公司在淘宝网平台开设的店铺购买10袋“日本进口大米新泻县鱼沼产越光米”,支付了价款2980元,邮费105元,共计3085元。
2011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该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从公告之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新泻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建邺法院审理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告销售涉案产品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广州某贸易公司退还原告沈某货款2980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29800元,合计32780元。
其他三件与食品问题有关的案例为未经权威部门认证,擅自标注商品为“有机食品”,构成欺诈;金华火腿检测的营养成份与标签标识内容不符,构成欺诈;食用卤菜引发急性肠胃炎,判赔人身伤害及各项损失。
汽车辐射南京中院表示,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南京法院严格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规范市场,保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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