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0.20
汽车动态【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0.20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19年5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许可,设置客运服务标志,可以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和提供电召服务,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的客运经营、管理、服务以及其他相
关活动。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应当遵循统筹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公众的原则。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以乘客为本,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本市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构建经营者与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监管和服务平台,创新运营和监管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
  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编制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科学确定运力投放条件,合理投放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动态监测机制,每年对市场供求状况、城乡交通状况、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情况、计程与计价设备数据等进行评估和分析;在达到运力投放条件时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投放运力指标。
  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以及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协会章程开展下列活动: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示范合同文本;
  (二)倡导、教育和督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三)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合理诉求,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调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之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开展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等服务;
  (六)指导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增值服务建立合理的作价规则;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督促行业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动态监测评估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的运力指标投放计划由所在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统筹纳入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
  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应当包括拟投放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数量、期
限、经营方式、运营区域等内容,并且应当明确无障碍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计划。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时,应当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根据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计划,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无偿投放。运营区域为全市范围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放;运营区域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由所在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投放,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投放的,投标者应当具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尚未具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有三十辆以上可以用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