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系统建设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汽车动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等相关材料。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规定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
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厂前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同时,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也需要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车辆制造企业需要在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后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为了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第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同时,道路运输企业也需要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为了保证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和管理,第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同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也需要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也需要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为了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营,第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
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长期稳定运行,第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同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为了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第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最后,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