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审结日期】2021.07.30
【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24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甄锦源柯小梅梅晓凌
【审理法官】甄锦源柯小梅梅晓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宋国理;冯中源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宋国理冯中源
【当事人-个人】宋国理冯中源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被告】宋国理;冯中源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停运损失属于物之损失中使用利益的损失,是由于权益被侵害而延伸发展出来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侵权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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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大地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大地财保公司应否承担宋国理的停运损失。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宋国理停运损失为1567.15元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停运损失属于物之损失中使用利益的损失,是由于权益被侵害而延伸发展出来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故一审法院判决大地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800元给宋国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另根据涉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
他各间接损失”的规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而本案中,投保人谢月娇也在一审期间表示收到上述条款,故上述条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险内对上述损失予以赔偿。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规定,宋国理的停运损失1567.15元应当由侵权人冯中源承担。大地财保公司上诉其不承担停运损失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大地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703民初12881号民事判决; 二、冯中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宋国理1567.15元; 三、驳回宋国理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冯中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冯中源负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冯中源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5:16: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7日15时25分,冯中源驾驶粤J×××××号小型轿车自南向北方向行驶至江门市蓬江区奥园冠军城对面马路(往江门车站方向)时,因操作不当,分别与李霞驾驶的粤J×××××号小型轿车、宋国理驾驶的粤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07035202005062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冯中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李霞无责任,宋国理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粤J×××××号小型轿车于2020年8月23日至同年8月26日在广汽丰田永佳江海店进行维修,该车辆的维修费为1200元。另查明,冯中源所驾驶的JZM668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所有人为谢月娇(冯中源的母亲),该车辆已向大地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责任保险,交强险约定: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有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以及该险种的不计免赔,上述两份保险期间均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
十六条规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粤J×××××号小型轿车维修完毕后,大地财保公司已经赔偿了维修费1200元。粤J×××××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所有人为阳江市丰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2019年9月22日,宋国理与阳江市丰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宋国理以每月租金4500元向阳江市丰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租赁粤J×××××号小型轿车进行营运,租赁期限为24个月。宋国理已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登记成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其2020年6月、7月的营运收入分别为10550.04元、13173.11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国理的停运损失800元。二、冯中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国理的停运损失767.15元。三、驳回宋国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国理负担3元,大地财保公司负担11元,冯中源负担11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大地财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宋国理、冯中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扩大了大地财保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停驶损失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由大地财保公司承担,应由侵权责任人本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大地财保公司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合理,但其未对交强险责任免除予以审查,扩大了大地财保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二、退一步来说,本案作为三车事故,大地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已分别赔付粤J×××××号轿车维修费1200元及粤J×××××号轿车维修费400元,一审法院并未审查大地财保公司交强险履行情况而直接判赔,扩大了其保险赔偿责任。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8)39号文明确规定停运损失等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 综上所述,大地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宋国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7民终24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120号201室(自编之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70960577B。
负责人:李锡伟,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国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中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中源、宋国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12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
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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