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双怠速标准测量机动车排放
双怠速标准测量机动车排放
双怠速排放标准是指在两种空转转速下进行污染物排放测量的排放标准。这两种空转转速,一种是普通怠速转速,即车辆使用说明书上规定的怠速转速;另一种是高怠速转速,我国国家标准规定为50%额定功率转速(即规定的额定功率点的转速),比如车辆的额定转速为5200转/分,其高怠速转速就是2600转/分。
为了更有效地监控发动机的工作状态,或者为了监控供油系统、排放控制系统的工作状态,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采用了双怠速排放标准,并且至今在世界上应用仍然比较广泛,其主要原因是这种检测方法和其他简易工况法比较起来,检测速度快、成本低、设备简单、容易实施。
双怠速排放标准与普通怠速排放标准的不同之处是增加了一个高速空转转速排放标准,俗称高怠速排放标准。增加这一高怠速点后,对普通化油器型式的车辆,增加了污染物排放的控
制范围,从普通的怠速工况扩展到低速区域。普通怠速排放是否超标往往由怠速螺钉的调整位置所决定,一把改锥即可决定排放是否达标,从而造成车辆工作正常的假象。但高怠速工况的排放状态是不受怠速螺钉调整控制的。因此,双怠速排放标准更能够有效地发现化油器混合气供给系统中的故障,如怠速油量孔是否有磨损、空气量孔是否有堵塞、主供油量孔是否有磨损等,从而督促人们进一步检查,对化油器采取适当的维护和修理,以彻底恢复发动机的良好工作状态。
对于装有电喷和三效催化装置的车辆,用高怠速点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排放和过量空气系数λ,综合起来可对车辆的电控系统和催化装置是否在正常工作做出判断,以便及时发现污染物排放控制部件的问题,及时排除故障。
第二篇:北京将提高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北京“将提高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来源: 新华网(广州)2013-01-2
5北京市将提高新机动车排放标准,2011年起,新增公交车率先实施国V排放标准。力
争2012年,北京市新增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都将执行国V标准,并配套供应相应标准的车用燃油。
北京市环保局19日发布的北京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年至2015年)中提及以上内容。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庄志东说,按照“行动计划”,今后5年,北京市将分别就新车、老旧车、高排放车以及新能源车出台治理措施,加大力度缓解长期困扰京城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庄志东说,今后5年,北京市将继续扩大对“黄标车”的限行范围,并且在尽量不影响市民出行的前提下,逐步对其他相对高排放车辆采取限制行驶措施。
据了解,高排放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指随着排放标准不断提高,污染排放相对高的老旧车。按照目前的排放标准测算,高排放机动车包括国I、国Ⅱ车辆,大约为180万辆。
北京市将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的淘汰力度。“行动计划”提出,2011年内,北京市预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5万辆;2015年底前,力争淘汰全部“黄标车”,以及其他
高排放老旧机动车40万辆。
中国汽车销售量同时,增加新能源车用量。今后5年,北京市将鼓励公交、邮政、环卫、出租等行业率先使用新能源车,到2012年形成超过5000辆的新能源车示范应用,到2015年新能源车在北京市达到适当规模。
据悉,目前北京市正在制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老旧机动车淘汰机制,年内有望发布实施。
第三篇: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排放管理规定
目的
为了对环境噪声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员有良好工生产环境,社区居民有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同时通过对噪声源的控制,并使噪声排放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部产生的噪声对社区环境和员工作业环境影响的控制。
3、执行标准
本公司的噪声排放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1990)中的三级标准执行。
4、职责
4.1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噪声源的控制管理,对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4.2 行政办负责噪声监测的对外联络。
5、作业内容 5.1 控制对象和要求:
5.1.1公司施加控制的噪声源有:打磨噪声、风机、油泵、水泵、空压机、发电机、升降机噪声、装卸、机动车辆、施工等的噪声。
5.1.2所有设备应该在无异常噪声的情况下工作,如遇有异常噪声,设备可能存在某些故障,设备组需要立即进行检修; 5.1.3噪声控制标准工位噪声: 5.1.3.1工位噪声≤85dB(A)
5.1.3.2厂界噪声:白天≤60dB(A)夜间≤50dB(A)5.1.3.3工作在重噪声(≥85dB)环境下工作应适用防护耳塞。5.3 噪声的监测
5.3.1 行管部每周进行一次厂界噪声监测并保留监测记录。
5.3.2 行管部负责接洽当地环境监测部门每年一次对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5.4 噪声的控制和防护
5.4.1 由于噪声源主要为各类机器设备,各使用部门在设备选型时,应考虑噪声的影响,购买同类设备中的先进环保机型,并注意设备安装。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日常维护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减低噪声的排放。
5.4.2 对于主要噪声源可选择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降噪处理,包括封闭、隔音、减震等 方法。
5.4.3 各相关部门负责其作业人员需要时佩带有效噪声防护用具(如耳塞),免受噪声伤害
5.4.4必要时,每年一次由行政部与管理者代表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经 CNAL(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分别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5.4.5对噪声超出控制标准的工作进行改善,暂时无法改进的,对噪声区内各相关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4.6当工位噪声≥110dB时,应该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5.5噪声监测结果分析
5.3.1责任部门在发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即时采取措施,消除异常情况;
5.3.2管理者代表和行政部部随时对噪声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并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6、记录和保存
本运作程序所产生的记录由行政部保存。
7、相关文件
7.1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7.2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第四篇:锅炉的排放标准
锅炉的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
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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