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刘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15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 
【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刘利;赵洪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刘利赵洪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利赵洪波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玲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林琳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玲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林琳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玲林琳 
【代理律所】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 
【被告】刘利;赵洪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对伤残鉴定结论不认可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对伤残鉴定结论不认可的问题。经查,该鉴定意见书是由法院委托,双方摇号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主张鉴定时其未收到通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申请重新鉴定,二审审理期间亦未指出该鉴定意见书中何处存在事实依据不足的问题,对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一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刘利提供了其母亲隋素霞所在的海城市腾鳌镇东开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收入证明,证明中记载
隋素霞年老体弱,无收入来源的情况。刘利定残时其母亲已年满60周岁,二审审理期间,海城市腾鳌镇东开河村民委员会书记韩乐淳陈述了隋素霞的身体情况和经济情况,原审判决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机动车摇号结果查询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8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07:15:4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刘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3民终15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市石桥大街苗圃西侧。
     负责人:周洪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洪波。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一道街42-1号。
     负责人:杨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妍,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大石桥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利、原审被告赵洪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3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保大石桥支公司上诉请求:1.将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刘利498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我公司对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提供的伤残鉴定报告结论不认可。被上诉人伤残鉴定等级过高,且鉴定时未通知上诉人,上诉人申请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其次,根据一审被上诉人提供的户口本,显示被扶养人隋素霞职业为“粮农”,其本身应为有土地的农民,不应属于没有收入来源的人。且其提供的无劳动能力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是否有劳动能力应提供相应的医疗机构证明及鉴定机构证明,而非村委会证明。村委会没有证明有无劳动能力的资质。且被扶养人未满60周岁,不符合法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支付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