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2020)辽14民终5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国军宋冬梅刘伟
【审理法官】张国军宋冬梅刘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欧阳福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欧阳福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欧阳福强
【当事人-公司】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珊冰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珊冰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珊冰
【代理律所】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欧阳福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乘车人欧阳福强在公交车辆行驶中更换座位时摔伤其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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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乘车人欧阳福强在公交车辆行驶中更换座位时摔伤其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从公交公司在一审提供的录像资料看,欧阳福强摔倒时是倒向车辆行驶方向,说明在欧阳福强摔倒的瞬间公交司机应有点铩车的
机动车摇号结果查询操作行为,事故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和过错。但录像资料显示,在欧阳福强起身换座时,车辆属于行驶状态,其起身时背向车辆行驶方向,且脚下有两级台阶,可见,欧阳福强在乘坐公交车辆中并无个人安全防犯意识,其亦存在过错,且其在车辆正常行驶中随意起身换座和换座方式有别于正常方式,其对此次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故驾乘各方应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次责任,公交公司与欧阳福强分别按照7:3的比例承担本次事故损失较为适宜。关于欧阳福强的各项损失认定问题。鉴定费及鉴定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虽欧阳福强的第一次伤残鉴定是其个人行为,公交公司不予以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并未改变第一次的鉴定结论,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及相关费用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护理费:由于欧阳福强的护理人为其丈夫,妻子受伤,丈夫为其护理符合正常状况,因护理人员职业是出租车司机,其在一审中亦提交了相关证据,故护理费应按照运输行业标准确定并无不当。至于公交公司在庭审中提出要求按照2020年1月16日的理赔标准进行核算,因不符合规定,亦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公交车辆驾驶员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和过错,欧阳福强无过错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欧阳福强经济损失医疗费40000.00元,伤残赔偿金60000.00元; 三、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欧阳福强经济损失112198.33元; 四、驳回欧阳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00元,由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0元,由上诉人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承担1000.00元,由欧阳福强承担1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7:39: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9日,欧阳福强乘坐葫芦岛市1路公交车途径友谊商城门前时,欧阳福强起身向后换座时,葫芦岛市1路公交车司机点刹车时致欧阳福强后仰摔倒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欧阳福强被送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住院6天,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新鲜)、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新鲜)、头皮血肿。"因病情严重经欧阳福强家属要求到上级医院并经同意而转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手术1
0天,诊断为“腰椎骨折(L2、L4)、严重骨质疏松、重度骨关节炎。"因手术顺利,恢复下地活动,无明显不适,建议回当地医院继续而转至辽宁省绥中县医院住院74天,Ⅱ级护理,支出医疗费合计64392.37元。2019年10月23日葫芦岛古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受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作出葫古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1、欧阳福强腰2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为九级。2、欧阳福强误工180日,护理90日,养90日。"经审查,欧阳福强合理经济损失有医疗费64392.37元,伤者误工工资77594.00元÷365天×180天=38265.53元,伙食补助90天×100.00元=9000.00元,护理人误工工资77594.00元÷365天×90天=19132.77,营养费90天×50.00元=4500.00元,伤残赔偿金37342.00元×20年×20%=149368.00元,鉴定费1740.00元,交通费和餐饮费214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复印费16.80元,被抚养人(父)11455.00元×20%×5年÷5人=2291.00元,被抚养人(母)11455.00元×20%×5年÷5人=2291.00元。另查明,葫芦岛市1路公交车属于公交公司所有和管理,在永安财保葫芦岛市公司承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发生事故时,该险在有效期内。再查明,欧阳福强在受伤前与其丈夫刘敏生共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输行业,并提供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从业资格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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