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银⾏关于进⼀步严格⼤额交易可疑交易报
告填报要求的通知
⽂号:银发[2009]123号
颁布⽇期:2009-04-16
执⾏⽇期:2009-05-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副省级城市中⼼⽀⾏;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
《⾦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6]第2号)实施以来,各⾦融机构按规定履⾏⼤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在提⾼报告质量⽅⾯取得初步成效,为维护国家经济⾦融安全稳定、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提供了有⼒⽀持。为了提⾼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明确规章发布以来新制
度变化对反报告⼯作的影响,现就可疑交易报告⼈⼯判断要求和第三⽅存管制度实⾏后⼤额交易报告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融机构应完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作流程,对拟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进⾏⼈⼯分析和甄别。
为保证可疑交易⼈⼯识别⼯作的有效开展,⾦融机构要向负责该项⼯作的⼈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份信息、交易背景信息等),定期对其⼯作进⾏考核,保证专业⼈员能够胜任岗位职责,并严格遵守反⼯作的各项法规。
⼆、银⾏业⾦融机构须报送本机构客户的结算账户与该客户的证券或期货第三⽅存管账户或保证⾦账户间发⽣的⼤额转账交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中国汽车交易网
三、⾦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向中国反监测分析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在“可疑交易特征”字段中标明报告的类别(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四、⾦融机构在向⼈民银⾏当地分⽀机构或当地公安部门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须确保将该可疑交易报告按报⽂格式要求向中国反监测分析中⼼报告,并在“可疑程度”和“采取措施”字段中对报告的重要程度和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五、⾦融机构在收到“⼤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收平台”发出的补正通知(即“补正要求回执”)后,须在5个⼯作⽇内完成数据的补正⼯作。对未按期完成补正的机构,⼈民银⾏将视情节予以督促或处罚。
六、根据反监测分析⼯作需要,结合前期⾦融机构对数据接⼝规范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民银⾏进⼀步阐明和调整了现⾏数据报送接⼝规范要求(详见附件),请各⾦融机构遵照执⾏。
七、本通知⾃2009年5⽉1⽇起施⾏。
请⼈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连、青岛、宁波、?B门、深圳市中⼼⽀⾏将本通知转发⾄总部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农村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城市信⽤社、农村信⽤社、外资银⾏、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融机构。
附件:关于数据报送接⼝规范的调整和解释
附件
关于数据报送接⼝规范的调整和解释
现对《银⾏业⼤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规范(2008年修订)》和《证券期货业⼤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规范(2008年修订)》(银发[2008]248号⽂印发)作以下调整和解释。
⼀、关于《银⾏业⼤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规范(2008年修订)》
(⼀)证券期货公司客户的银⾏结算账户与第三⽅存管账户(或期货保证⾦账户)间的⼤额转账交易填报要求如下:
1.“账户类型(CATP)”、“账号(CTAC)”、“客户姓名/名称(CTNM)”、“客户⾝份证件/证明⽂件类型(CITP)”、“客户⾝份证件/证明⽂件号码(CTID)”、“交易对⼿姓名/名称(TCNM)”、“交易对⼿⾝份证件/证明⽂件类型(TCIT)”和“交易对⼿⾝份证件/证明⽂件号码(TCID)”字段填写证券期货公司客户在银⾏开⽴的结算账户所对应的信息。
2.“交易对⼿账号(TCAC)”字段填写第三⽅存管账户号或期货保证⾦账户号,可以为银⾏内部账号,但是要保证与客户的⼀⼀对应关系。“交易对⼿账户类型(TCAT)”填写“6100”(银证转账账户)或“6200”(银期转账账户)。
3.“资⾦⽤途(CRPP)”字段填写“银⾏结算账户对应客户的姓名(证券期货公司名称)银证转账”或“银⾏结算账户对应客户的姓名(证券期货公司名称)银期转账”。例如,银⾏结算账户对应客户的姓名为“王伟”,交
易券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则“资⾦⽤途(CRPP)”字段应填写“王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证转账”。
(⼆)增加“账户类型(CATP)”和“交易对⼿账户类型(TCAT)”的填写选项。
在⼤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账户类型(CATP)”和“交易对⼿账户类型(TCAT)”填写选项中增加以下选项:
1.7101:定期存款、协定存款以及通知存款所开⽴的账户;
2.7102:贷(还)款业务使⽤的银⾏内部会计核算账号;
3.7103:信⽤证、托收、保函业务使⽤的银⾏内部会计核算账号;
4.7104:银⾏承兑汇票业务使⽤的银⾏内部会计核算账号;
5.7100:其他业务中银⾏与其客户间发⽣的资⾦往来交易,银⾏⽅使⽤的内部会计核算账号。
对于贷(还)款、信⽤证、托收、保函、银⾏承兑汇票等业务,如果收付双⽅中的某⼀⽅未在⾦融机构开户或该业务不
通过其开⽴的账户进⾏,则报告机构应在账户字段填写办理业务时使⽤的银⾏内部会计核算账号,并在对应的账户类型字段填写7100、7102、7103或7104;否则,按实际开户类型填写。例如,客户甲未在银⾏A开户,但向银⾏A申请贷款(⾦额满⾜⼤额交易报告规定),并在获准后要求银⾏A将其贷款直接划转到客户甲在银⾏B的账户。银⾏A在报告该笔⼤额交易时,“客户名称/姓名(CTNM)”字段填写银⾏A的名称,“账号(CTAC)”字段填写银⾏内部会计核算账号,“账户类型(CATP)”字段填写7102,“对⽅⾦融机构⽹点名称”字段填写银⾏B的名称,“交易对⼿姓名/名称(TCNM)”字段填写客户甲的名称,“交易对⼿账号(TCAC)”字段填写客户甲在银⾏B的实际账号。
(三)客户名称超长时的填写要求。
当⼤额交易报告中的“客户名称/姓名(CTNM)”、“代办⼈名称(TB丽)”、“交易对⼿姓名/名称(TCNM)”,可疑交易报告的“客户名称/姓名(CTNM)”、“对公客户法定代表⼈姓名(CRNM)”、“代办⼈姓名(BKNM)”、“交易对⼿姓名/名称(TCNM)”字段的填写内容超过32个汉字时,报告机构应按顺序填写名称的前32个汉字,将超长部分隐去,同时须在报告的“资⾦⽤途(CRPP)”或“资⾦来源和⽤途(CRSP)”字段中填写完整的名称。
(四)增加“交易⽅式(TSTP)”的填写选项。
在⼤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交易⽅式(TSTP)”填写选项中增加以下选项(对于通过POS和ATM进⾏的
银⾏卡交易,报告机构应按下列选项准确填写,例如,通过ATM且⾮跨⾏的⼈民币交易,报告机构应在填写“交易⽅式(TSTP)”后四位的第⼆部分时,应选择“14:银⾏卡(通过ATM且⾮跨⾏交易)”,⽽⾮“10:银⾏卡”):
1.在⼈民币业务“交易⽅式(TSTP)”后四位的第⼆部分中增加“12:银⾏卡(通过POS)”、“13:银⾏卡(通过ATM 且跨⾏交易)”、“14:银⾏卡(通过ATM且⾮跨⾏交易)”、“15:银⾏卡(⾮柜台⽅式交易--通过POS)”、“16:银⾏卡(⾮柜台⽅式交易--通过ATM)”、“17:银⾏卡(柜台⽅式交易)”,填报要求如下:
(1)对于类型12的交易,“交易对⼿账号TCAC”和“对⽅⾦融机构⽹点代码(CFIC)”字段分别填写商户代码和POS代理机构标识码,且不允许填写替代符号。“交易对⼿名称”填写商户名称,如果中国银联报⽂中填写了该项,则报告机构应在⼤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中如实填写,否则该项可填写替代符号。其他交易对⼿信息可填写替代符号。
(2)对于类型13的交易,“交易发⽣地(TRCD)”、“交易⽅向(TDRC)”字段最后4位在⽆法获知详细地址的情况下可在相应位上填写0。
(3)对于类型17的交易,应将持卡⼈的相关信息填写到相应交易对⼿⽅的字段中,即“交易对⼿姓名/名称TCNM”、“交易对⼿⾝份证件/证明⽂件类型TCIT”、“交易对⼿⾝份证件/证明⽂件号码TCID”、“交易
对⼿账号TCAC”、“对⽅⾦融机构⽹点名称CFIN”,字段应填写持卡⼈的相关信息,不得填写替代符号。
2.在外币业务(不包括代理国际汇款公司业务)中增加“0006:银⾏卡(⾮柜台⽅式现⾦交易--通过ATM)”、“0007:银⾏卡(柜台⽅式现⾦交易)”、“0109:银⾏卡(⾮柜台⽅式⾮现⾦交易--通过ATM)”、“0110:银⾏卡(⾮柜台⽅式⾮现⾦交易--通过POS)”,且对于类型0007的交易,应将持卡⼈的相关信息填写到相应交易对⼿⽅的字段中,即“交易对⼿姓名/名称TCNM”、“交易对⼿⾝份证件/证明⽂件类型TCIT”、“交易对⼿⾝份证件/证明⽂件号码TCID”、“交易对⼿账号TCAC”、“对⽅⾦融机构⽹点名称CFIN”字段应填写持卡⼈的相关信息,不得填写替代符号。
3.在外币业务(不包括代理国际汇款公司业务)中增加“0111:旅⾏⽀票”。
(五)⼤额交易报告的“交易去向(TDRC)”字段名称改为“交易⽅向(TDRC)”,该字段填写该笔被报告⼤额交易资⾦来⾃地区或去往地区的国别代码和⾏政区划代码。
(六)⼤额交易报告的“资⾦⽤途(CRPP)”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资⾦来源和⽤途(CRSP)”字段的类型长度由128位扩展到256位。
(七)⼤额交易报告的“交易总数(TTNM)”和“交易编号(TSDT seqno =“”)”字段的类型长度由4位扩展到8位。
(⼋)增加“可疑交易特征(STCR)”的填写选项。
在可疑交易报告的“可疑交易特征(STCR)”填写选项中增加以下选项:
1.1400:符合《⾦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6]第2号发布)第⼗四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
2.1500:符合《⾦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
⼆、关于《证券期货业⼤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规范(2008年修订)》
(⼀)调整基⾦管理公司可疑报告部分要素项释义。
1.将“基⾦账户号码(SCAC)”释义调整为“基⾦注册结算登记机构为投资⼈开⽴的、记录其持有的基⾦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号码'
2.将“资⾦账户号码(FDAC)”释义调整为“基⾦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为投资⼈开⽴的、⽤于记录其在该销售机构交易的基⾦份额及其变化情况的账户号码”。
(⼆)调整基⾦管理公司可疑交易报告银⾏账户信息填写要求。
对于直销客户,可疑交易报告中的“银⾏结算账户(STAC)”和“银⾏结算账户开户⾏(SFIN)”字段必须填写,不得填写替代符;对于代销客户,若⽆法获取,可填写替代符。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9.05.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