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14
【字 号】和行办发〔2017〕48号
【施行日期】2017.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7〕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和田地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和田行署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和田地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
中国汽车交易网  为进一步加强全地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多层次汽车消费需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44号)精神,结合和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保符合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自由流通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市场环境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要求,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已经实施限制政策的,要立即取消。跨区域流通、申请转入登记的二手车,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并经转入地环保检验、符合转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不得跨区域流通。地区商务、国税、工商等部门负责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全面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
  地区公安、国税、保险、金融等部门要整合优化服务流程,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每年选择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二手机动车登记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贷款等一站式服务,方便众高效快捷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地区商务局、公安局、国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及和田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积极推进二手车流通信息共建共享工作
  自治区二手车流通信息体系平台建成后,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在严格落实《和田地区二手汽车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尽早完成用车信息登录工作,为后续各环节信息登录奠定基础。地区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
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利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及“人证合一”查验系统,及时录入统一信息管理系统。要健全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公安、商务部门系统联网,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各相关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积极促进信息向社会开放,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努力实现二手车流通信息开放的可持续和便捷高效。(地区综治办、商务局、公安局、经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地区商务、发改、环保、交通运输、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和行业要按照职责范围严格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企业信用信息,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地区工商、商务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
规经营、守信交易。(地区商务局、发改委、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国税局、工商局、金融办、人行和田地区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认真执行国家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
  在国家新的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出台后,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税收征管,加强纳税信用的激励和惩戒。在地区内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对本公司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地区财政局、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地区各金融机构要加大二手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经银监
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92号)精神,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可在30%的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并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后,及时执行新的二手车贷款政策。积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发二手车质量保证保险、延长保修服务保险等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地区金融办、人行和田地区中心支行、和田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积极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
  重点支持品牌化、连锁化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发展。2017年,要在和田市创建一家二手车经销商、一家维修标杆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二手车经销商与维修企业紧密合作,提升二手车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拍卖等交易方式,不断改进完善二手车新型交易方式、流程、规范及相应管理办法,引导支持二手车交易实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新车销售企业、4S店发挥渠道和技术优势,发展二手车置换、经销业务,开展二手车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地区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服务制度建设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意见》(新商贸行管〔2010〕3号),地区各监管部门要本着鼓励公平竞争、集成一站式服务、便利众交易的原则,合理布局、规范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要依法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强化市场主体各方责任;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要重点完善二手车售后质保服务、畅通投诉渠道等制度,确保消费放心、交易便捷、服务完备。地区各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形成既分工负责又联动配合的市场监管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地区商务局、公安局、经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国税局、工商局、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