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4.15
【字 号】深府规〔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
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汽车摇号查询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
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残联、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当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应急机制,设立服务专线,为因疫情影响发生的劳资关系纠纷处理,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三)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用好用足中国人民银行低成本专项再贷款政策,鼓励银行机构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通过配套的财政贴息,确保相关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到期的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贷款还本日期和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四)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加大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类产业园区对接力度,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
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负责)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文旅产业发展,打通文商旅体的消费渠道,对文旅展会、推介会等促进文旅消费活动给予扶持,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企业倾斜。支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进一步放宽汽车摇号和竞拍指标。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照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
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鼓励通过发行永续债等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依法依规筹措重大项目资本金。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引导骨干建筑企业主动接轨国际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支持企业拓展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水利、生态环保等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行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负责)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培育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负责)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汽车等战略性产业集,聚焦高性能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及机器人等领域,打造一批优势新兴产业集。推进5G在垂直领域行业的融合应用。落实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继续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用人单位吸纳在我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在全面覆盖各类创业人员的基础上,取消对各类体身份类别的限制,免除重点扶持对象反担保。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至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比例提高至90%。
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